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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申报2018年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2018年04月08日 16:02   来源:吉林省文化厅   

  关于申报2018年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文广新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8年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6 号)及财政部文化司、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申报2018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文便函〔2018〕42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8年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预(概)算编制

  1.文物保护方案编制经费(不含安防消防防雷)。根据国家立项或计划批复文件(可参考附表),项目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依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预(概)算编制规范”,编制项目预(概)算。

  2.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经费(含安防消防防雷)。根据国家或省里批复并经核准的文物保护方案或项目批复文件(可参考附表),项目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依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预(概)算编制规范”,编制项目预(概)算。

  3.考古发掘项目经费。根据国家批复的文件或考古发掘执照(可参考附表),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依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预(概)算编制规范”,编制项目预(概)算。

  二、关于项目预(概)算审核

  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完成项目预(概)算后,按照隶属关系报送财政、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其中,市县所属项目实施单位,由当地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对项目预(概)算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省直所属项目实施单位,要于2018年4月10日前报主管部门对项目预(概)算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无主管部门的报省文化厅审核。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文物保护项目预算审核工作的通知》(财办文〔2018〕8 号)规定,严格审核申报经费的开支范围,科学合理确定文物保护项目预算。

  三、关于项目绩效目标填报

  完成项目预(概)算审核后,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有关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认真填写《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并就此进行审核。省直所属项目实施单位,报主管部门对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进行审核;无主管部门的报省文化厅审核。

  四、申报时间和要求

  1.各地在完成项目预(概)算编制审核和绩效目标填报审核工作后,由当地财政、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于2018年4月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及《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当地财政部门对项目预(概)算审核意见等,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省文物局)。

  2.省直项目在完成项目预(概)算编制审核和绩效目标填报审核工作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于2018年4月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及《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对项目预(概)算审核意见等,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省文物局)。

  3.各单位报送上述资金申请材料的同时,要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系统”(http://zj.sach.gov.cn)上完成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18.3.28(备注调整表)国家或省已批复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参考表.xls  

  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张忠良 0431-88550692

  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吴丽丹 0431-85614135

  省文物局博物馆处 王志新 0431-85614134

  省文物局文物执法督察处 刘洁 0431-85614133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文化厅

  2018年3月25日

(责任编辑:魏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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