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线下消费恢复,共享充电宝的生意也跟着好起来。近期,笔者做了个小实验,扫了几个城市的20台共享充电宝。在20台机器中,有18台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另外2台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除了部分标明“可宽限3分钟至6分钟”的机器,消费者哪怕只用了1分钟,也要按照1小时或者半小时收费。
共享充电宝是2015年前后共享经济概念大热时诞生的创意。“共享”的本意是尽可能提升物品使用率,以达到便利、省钱、环保的目的。例如,共享单车普遍以15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过按照共享充电宝的收费方式,消费者明明只需要15分钟或者半小时的充电量,但想着已经付了1小时的钱,也就不着急归还了。如此收费,无助于提高利用率,有违“共享”的初衷。
在调查中得知,共享充电宝的收费方式是当初几个先行者制定的,当时1小时收费仅0.5元,消费者未提出异议,后来者也就延续了“行业惯例”。当然,也是因为这样的计费方式有利于商家,消费者没有强烈反对,监管部门没有点名批评,企业自然乐享其成。
共享充电宝的收费方式是用电子合同推送的,也就是俗称的格式合同。在这种模式下,怎么收费由商家说了算,消费者没有讨价还价权。不少企业认为,共享充电宝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价格由市场决定,消费者若觉得贵,大可以不用。有些消费者也是这么想的:“嫌贵干脆自己带个充电宝。”
行业惯例未必合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共享充电宝“使用1分钟按1小时收费”的规定,有没有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不是涉嫌霸王条款?这些问题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