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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纷纷主动下架存款产品——中小银行“补血”渠道仍待拓宽

2020年12月24日 13:17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近日,多家互联网金融平台主动下架在售存款产品。经济日报记者在京东金融、腾讯理财通、陆金所等平台上发现,存款产品已经全部下架。

  近年来,为拓宽存款资金来源,部分银行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推出了存款产品。这类产品门槛低、收益高、操作便捷,成为不少金融消费者的选择。

  据介绍,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销售的存款产品,多为个人定期存款,以3年期、5年期为主。从收益率来看,3年期利率最高为4.1%左右、5年期超过4.8%,均已接近或达到定价自律机制上限。同时,这些产品起存金额低,还能够随时提前支取。

  “严格意义上讲,互联网平台并非储蓄机构,不能办理储蓄业务。”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储蓄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而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也就是说,只有银行和信用社才能办理储蓄业务。

  实际上,为互联网平台存款产品提供服务的仍是银行。在互联网存款业务链条中,互联网平台提供存款产品的信息展示和购买接口,起到引流、导流作用;存款产品和服务则由银行提供,债权债务关系为存款人与银行。董希淼认为,在这种模式下,互联网平台是否涉嫌违规办理储蓄业务,需要金融管理部门认定。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日前表示,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此类金融业务,属“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也应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孙天琦说,这种模式突破了地方法人银行经营的地域限制,部分地方银行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得以从全国吸收存款,从负债业务看已成为全国性银行。此类存款的流动性特点也有别于传统储蓄存款,给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带来新课题。

  在董希淼看来,互联网存款业务便利储户的同时,也带来不少负面影响。一是扰乱存款市场竞争秩序,可能导致“高息揽储”等无序竞争行为;二是加重银行负债成本,如果银行将成本转嫁到贷款环节,可能推高贷款利率,不利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从中小银行的角度看,部分中小银行吸收高成本存款,如果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跟不上,会影响其发展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地方性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存款业务扩展到全国,突破经营区域限制,也与回归本地的精神和原则不符。

  在业内专家看来,互联网存款等业务出现,固然有银行片面追求市场份额、盲目扩大存款规模等原因,但推出上述新型存款产品和业务的银行多为中小银行,这反映出部分中小银行负债来源狭窄、负债成本高企的窘境。

  目前,通过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的银行主要为地方中小银行甚至村镇银行,借助互联网平台的流量优势,部分银行存款规模得以快速增长,有的银行的平台存款规模占其各项存款比重高达83%。

  董希淼认为,中小银行资本实力较弱、负债受限较多,影响其信贷投放能力,不利于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服务小微企业。资本补充是增强风险抵御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重要手段,因此要支持它们引进合格股东进行增资扩股,支持发行新型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同时,他还建议修订现行相关办法,为更多的中小银行,尤其是民营银行尽快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开展流动性管理和通过发行金融债获得资金提供支持,缓解负债来源单一等问题。“应进一步深化存款利率市场化,实施差别化政策,在市场利率自律机制之下,允许中小银行采取更有弹性的存款利率浮动空间。针对互联网银行,对其通过互联网渠道吸收存款应给予差别化支持。”

  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存款产品下架是否会损害其利益?近期,多个互联网金融平台均表示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产品不受影响。

  京东金融回应称,根据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存款业务的关注,京东金融APP已停止新增上线互联网存款产品、停止新用户购买相关产品,并已对存量客户和业务进行稳妥有序地调整:相关产品将只对已购买产品的用户可见,已购买相关产品的用户不受影响。未来,京东金融将密切关注相关监管政策和指导意见,认真落实。

  陆金所则表示,为响应互联网存款业务相关监管精神,陆金所平台已停止上架新的互联网存款产品,已购买产品不受影响,将持续密切关注监管动态,并严格落实监管相关规范和要求。(经济日报记者 陈果静)

(责任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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