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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还需再努力

2020年09月11日 07:28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王琳

  近几年,一到“618”“双11”以及店庆日前后,电商平台“二选一”问题就会频现。截至目前,遏制“二选一”的相关法律法规越来越多,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必须承认,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从来不会一蹴而就。近年来,关于“二选一”的讨论很多,有关“二选一”的立法也不少。强迫商家“二选一”的行为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此外,还有不少法规、规章和诸多“办法”“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去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虽未直接提及“二选一”,但多个条款与此紧密相关。比如,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去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在第十二条正式将从事网络经营活动行为纳入监管范围。该条文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6月份发布的一项名为“电子商务中‘二选一’的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课题报告认为,应当规制“二选一”行为已经在行政执法、司法和学界达成了共识。

  不可否认,这些法律法规与共识以及由此带来的业内变化,都是进步。但是,并不能说“二选一”从此就会完全消失,或在共识背后就没有“二选一”暗流涌动。

  从相关立法来看,仍有进一步明晰各自适用范围的现实需要。《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这三部法律的适用对象,的确存在交叉,却也有各自的调整范围。前述最高法院研究机构的报告就建议: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二选一”,可适用《电子商务法》;当需要加重处罚相关主体时,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当情节较为严重时,可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

  值得关注的是,《反垄断法》的修订已提上日程。今年1月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反垄断法》,除了要在《反垄断法》内实现逻辑自洽,完成从立法、执法、司法到守法的闭环,还需要注意与关联法律无缝衔接,实现整个市场监管法治的闭环。

  具体一点说,虽然立法层面对“二选一”的禁止性规定一直在收紧,并不断重申,但在责任机制上仍有空白地带。通俗地说,就是现行法律法规重点说了“不能这么干”(禁止性条款),但在“就这么干了又怎样”(惩戒性条款)上还有不少缺失。此外,现行法上诸多或抽象或概括的表述,如“市场支配地位”“相对优势地位”等,也有待修法及司法解释、实施办法等进一步细化。

  总之,遏制“二选一”,立法有进步,共识在增加,市场有变化。防范“二选一”重现,立法、执法、司法仍需继续努力。(本文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作者:王琳)

(责任编辑: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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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还需再努力

2020-09-11 07:28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近几年,一到“618”“双11”以及店庆日前后,电商平台“二选一”问题就会频现。截至目前,遏制“二选一”的相关法律法规越来越多,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必须承认,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从来不会一蹴而就。近年来,关于“二选一”的讨论很多,有关“二选一”的立法也不少。强迫商家“二选一”的行为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此外,还有不少法规、规章和诸多“办法”“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去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虽未直接提及“二选一”,但多个条款与此紧密相关。比如,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去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在第十二条正式将从事网络经营活动行为纳入监管范围。该条文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6月份发布的一项名为“电子商务中‘二选一’的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课题报告认为,应当规制“二选一”行为已经在行政执法、司法和学界达成了共识。

  不可否认,这些法律法规与共识以及由此带来的业内变化,都是进步。但是,并不能说“二选一”从此就会完全消失,或在共识背后就没有“二选一”暗流涌动。

  从相关立法来看,仍有进一步明晰各自适用范围的现实需要。《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这三部法律的适用对象,的确存在交叉,却也有各自的调整范围。前述最高法院研究机构的报告就建议: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二选一”,可适用《电子商务法》;当需要加重处罚相关主体时,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当情节较为严重时,可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

  值得关注的是,《反垄断法》的修订已提上日程。今年1月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反垄断法》,除了要在《反垄断法》内实现逻辑自洽,完成从立法、执法、司法到守法的闭环,还需要注意与关联法律无缝衔接,实现整个市场监管法治的闭环。

  具体一点说,虽然立法层面对“二选一”的禁止性规定一直在收紧,并不断重申,但在责任机制上仍有空白地带。通俗地说,就是现行法律法规重点说了“不能这么干”(禁止性条款),但在“就这么干了又怎样”(惩戒性条款)上还有不少缺失。此外,现行法上诸多或抽象或概括的表述,如“市场支配地位”“相对优势地位”等,也有待修法及司法解释、实施办法等进一步细化。

  总之,遏制“二选一”,立法有进步,共识在增加,市场有变化。防范“二选一”重现,立法、执法、司法仍需继续努力。(本文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作者:王琳)

(责任编辑: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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