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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大不同,定罪追责要区分

2019年11月14日 15:45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4日讯(记者李万祥)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大不同,定罪追责要区分。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高空抛物、坠物的情况,抛物行为人查找难、打击弱,受害人救济不及时不充分,承担补偿责任的无辜居民范围过广等问题广受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意见坚持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既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切实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又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坚持预防为先,切实有效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尽可能防范此类行为发生,不断提高和改善民生水平,不断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意见要求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据介绍,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意见提出,人民法院要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在依法惩治此类行为的同时,要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形成有效合力,共同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最高法要求,人民法院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要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受害人线上线下立案提供方便。在受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案件时,要向当事人释明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对侵权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责任人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补偿损失。

(责任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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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15:45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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