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海关总署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互认的安排》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AEO认证的企业在货物通关时可享受对方海关提供的便利。
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日海关将给予对方AEO企业货物最大程度的通关便利,包括在开展风险评估以减少查验和监管时充分考虑AEO资质;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在最大程度上进行快速处置;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络,以解决AEO企业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主要基础设施从贸易中断恢复后,致力于在最大程度上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快速通关等一系列措施。
截至目前,我国已与新加坡、韩国、欧盟、瑞士、新西兰、以色列、澳大利亚、日本、白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乌拉圭等13个经济体的40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了AEO互认。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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