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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联合出台实施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意见

2019年01月30日 14:03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研究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并于今天(2019年1月30日)印发施行。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介绍,《意见》共十二条,针对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做了规定。其中,关于实体法律适用方面共明确了五条规定:

  一是明确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二是明确单位犯罪的认定和涉案下属单位的处理。规定了非法集资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单位是否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认定因素。针对司法实践中涉案单位下属单位众多、层级复杂,认定追究刑事责任困难的问题,要求办案机关应当全面查清涉案单位,包括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和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主体资格、层级、关系、地位、作用、资金流向等情况,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三是明确主观故意的认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的问题,明确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吸收资金方式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是明确犯罪数额的认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向亲友等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以及重复投资的资金是否计入犯罪数额的问题,规定了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计入犯罪数额的三种情形,以及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五是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种情形,有利于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

  此外,《意见》指出,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意见》还明确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管辖、办案工作机制、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国家工作人员相关法律责任等问题。

  (央视记者 左力 闫洪)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