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上看,雇主聘请所谓的“家庭演员”扮演特定角色、帮自己完成某项任务,双方是雇佣关系,订立的是劳务合同。但是,“家庭演员”所扮演的角色,往往是雇主的父母、配偶、恋人等,他们与雇主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尤其是夫妻关系、家庭关系,这种亲密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相关的权利义务也应仅限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因此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或假扮当事人履行,否则双方的合同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这种雇佣行为还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有的“家庭演员”和雇主之间因为收费标准而发生纠纷,有的雇主和演员在合作“表演”过程中,被演员借机实施性骚扰甚至性侵害;有的演员在“表演”结束后,依旧对雇主纠缠不休、骚扰不断;甚至还有雇主利用演员去虚构父亲经商账户被冻结需找关系解冻、父母患病等事由,骗取亲朋好友数百万元财产用于个人挥霍,最终导致雇主与演员双双落网获刑。
为什么购买“家庭演员”的服务风险如此之大?首先,正如前文所述,雇主与“家庭演员”的这种合同关系,属于不得购买和扮演的身份行为,超出了合法的范畴,不受法律保护。如此一来,雇主与演员之间的各种约定,就失去了法律约束力,不能把双方之间的“有约在先”当作有效的合同条款来理解,自然也就不能指望合同中约定的各种限制性条款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双方发生纠纷,往往只能按照不当得利或者侵权行为来处理。
其次,购买“家庭演员”的雇主,一般是需要与演员扮演某种亲密关系,例如父子关系、夫妻关系、情侣关系等,在这种关系下,双方往往需要共处一室,甚至处于完全封闭或私密的环境之中,在这种环境下,就很容易逾越实际并不存在的合同的界限,进而发生性骚扰、性侵害或者人身伤害行为。而在这种封闭、暧昧的环境下,作为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及时的救助,甚至其求救行为难以被家人或外人理解,导致“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