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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严把安全生产事故类案件法律关

2021年01月27日 15:51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等4件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指导性案例。据悉,检察机关近年受理的案件中,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最主要的罪名,每年的占比均超过80%,其次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占比在10%以上。

  采矿、化工、交通运输、电力等领域的生产作业,不仅关涉企业运营和财产安全,更影响到职工和群众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往往十分严重。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对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追究刑责的规定,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入刑。

  最高检公布数据显示,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3923件6934人,批准逮捕2348件3909人,不批准逮捕1729件3025人,不捕率为43.6%;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914件16488人,提起公诉7978件13205人,不起诉1686件3283人,不诉率为19.9%。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表示,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为事故类犯罪,所涉罪名中,除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为故意犯罪,其余均为过失犯罪。案发原因主要是涉案单位或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缺乏从业资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内部监管混乱、相关职能部门外部监管不到位等等。

  2019年,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日常协作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法律监督、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等作了具体规定。

  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在重大安全事故调查阶段注重听取检察机关关于补充完善证据、法律认定等方面的意见,检察机关注重发挥督促线索移送、立案监督等作用,双方共同努力促进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妥善处理。

  “对于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起诉的重大敏感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元明说,安全生产事故,往往涉及众多被害人,社会影响重大,检察机关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涉事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从重量刑建议,发现漏罪漏犯的,依法及时追诉。

  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必须强化责任落实。据了解,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或涉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促进相关企业和个人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安全生产的意识和能力,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责任编辑: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