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国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草案同时明确,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坚持“保基本”、落实“强基层”、体现“大健康”,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新增多项内容。其中,针对问题疫苗案件、药品低于成本价竞标等问题,草案增加约束性规定,体现从严监管。
根据党中央关于完善疫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的精神,针对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件暴露出的问题,草案增加了多项内容。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公民有依法受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保证安全有效。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草案同时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应当依法报告,并配合有关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补种。
草案进一步加强了对药品的管理,明确国家应建立药品全程追溯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安全。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进行监测。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及时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药品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草案新增多项内容,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和医德医风建设。
草案明确,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草案加强了对药品的价格监管,规定国家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基本药物制度,明确国家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根据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对基本药物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国家提高基本药物的供给能力,强化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进一步加强了医保监管,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违法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不断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监督管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本报北京10月22日讯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