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公告,G长电(600900)拟发行认股权证申请已通过审核。这是发审委今年召开的首次工作会议,也是新老划断启动后审核的首单再融资申请。该产品因此成为股权分置改革后首只实现上市公司融资功能的权证产品,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发行可视为我国资本市场正式开始实施“新老划断”的重要里程碑。

    拟发行的G长电认股权证实际上是该公司股改方案的一部分。去年8月5日,长江电力股东大会通过了股改方案,其中的对价措施包括转增、送股、派现、提高电价等,此外,股改方案还包括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承诺、提高现金分红比例的安排及认股权证计划。由于在股改期间市场融资暂停,长江电力认股权证一直没有发行上市。业内人士认为,恢复不增加即期扩容压力的定向增发以及以股本权证方式进行的再融资,是证监会确定的“新老划断”的第一步。[详细]


    今年第一场发审会顺利落幕,G长电认股权证的发行申请毫无悬念地通过此次发行审核,并于今日刊登发行公告。以股本权证打头阵的再融资第一单闪亮登场,在阔别一年后,再融资的大门从即日起宣布重新开启。

    而在再融资全面启动的同时,IPO的影子似乎也是若隐若现,业界对恢复IPO的期待与关注正越来越强。到5月14日为止,新IPO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已经结束,据透露,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改完善后,近期就有望正式付诸实施。而与IPO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则、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指引等配套办法也将随后问世。择机选择优质公司,启动全流通条件下的首次公开发行似乎已不太遥远,A股市场的融资功能将全面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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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5月9日公布,至此,上市公司再融资事项所涉主要法规、规章基本齐备。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2003年12月5日公布施行的《暂行办法》,对发审委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从两年多实践看,通过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设立专职委员、建立对委员的问责和监督机制等,强化了市场对审核工作的监督,加大了委员的审核责任,发挥了委员的专家功能,使发审委在贯彻三公原则、把好上市公司准入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时,坚持了发审委改革的重要精神,并根据新的情况充实了相关内容,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好发审委的作用。全文>>>


    随着股市融资重启在即,证监会节后紧锣密鼓地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继5月7日出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之后,昨日证监会又颁布了新修订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下称《办法》)。

    与此同时,因股改暂停1年多的证监会发审委也开始正常运作。发审委5月9日发布了2006年第一次工作会议公告,发审委定于5月15日召开发行审核工作会议,审核长江电力(600900)发行认股权证。不出意外,长江电力将成为股改之后再融资第一股。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由于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发审委的工作提出了一些新要求,中国证监会对《暂行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全文>>>


    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编制行为,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准则第10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1号》),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准则第10号》指出,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全文>>>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两个配套信息披露文件,标志着再融资将步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10号文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包括六大类:证券发行的募集文件;发行人的申请与授权文件;保荐机构出具的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盈利预测报告等其他文件。这几类文件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同时,发行人应根据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全文>>>


   “五一”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蓦然出现在公众面前,大多数投资者在稍感惊讶之余,随即释然。借用管理层的观点,现在市场环境、规则和投资行为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新政的推出顺理成章,只是时间问题。反观IPO新规,里面的条款多是为市场提供“活水”而设,受到市场各方的欢迎应在情理之中。

    优质公司率先启动IPO是《管理办法》中透露出来的信号。在“新老划断”三步走战略安排上,第三步就是择机选择优质公司,启动全流通条件下的首次公开发行。广发证券的一位分析师表示,《管理办法》是对《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细化,从而使更多的优质公司上市成为可能。全文>>>


    股市以大涨的姿态迎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出台。这反映出一个积极的信号:再融资不再是市场畏之如虎的圈钱工具,制度建设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已经开始。对于那些迫切需要股权融资的上市公司更是喜笑颜开,因为再融资是上市公司发展的动力源。

    恢复市场融资功能是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为国民经济建设筹集资本,为社会资金保值增值提供渠道,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也是市场发展的根本途径。在改革后新的运行机制基础上启动“新老划断”,将使市场的发展进入新的轨道,必然促进资本市场健全机制、完善功能、调整结构、扩大规模,从而为资本市场自身的健康发展带来新的活力。全文>>>


    继前日再融资管理办法发布后,中国证监会昨日又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有关人士介绍说,新准则第10、11号,均是根据刚刚发布的再融资办法制定,可被视为再融资办法的配套文件。接下来,其他有关再融资和IPO事项的一些配套文件也会陆续制定发布,而发审委的相关规程也在修订过程中。 全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后,这对于有强烈融资需求的上市公司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受此影响,昨日部分有融资需求的公司报以热烈的“涨声”。可见,再融资开闸后,第一单将花落谁家,成为了目前业界关注的焦点。

    截至4月18日,在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中,完全符合再融资新规的有33家。这33家符合条件的公司主要集中在第一、第二批股改试点公司和股改全面铺开后的第一、二批公司。另外,股改前,增发方案已获得证监会发审委批准的上市公司有9家。 全文>>>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今日起实施,这标志着以恢复再融资为开端的“新老划断”正式提上日程。

    此前已经通过发审委审核的发行申请,如果与新《管理办法》没有冲突,仍然有效;如果不符合规定,将重新审核。

   《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增发股票,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发行可转债的,修正转股价格须经参加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投票通过,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公开增发股票和发行可转债时,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全文>>>>>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今日起正式实施,再融资作为“新老划断”的一个重要步骤,有着强烈的标志性意义:市场融资功能开始逐步恢复,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全流通市场正渐行渐近。

    目前有增发预案的上市公司有32家。按方案进度看,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有25家,获得证监会发审委通过的有4家,属于董事会议案的有3家。有配股预案的上市公司有15家,已全部获得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有可转债预案的上市公司有22家,其中21家公司获得股东大会讨论通过,G韶钢预案已获得证监会批准。 全文>>>


   “IPO重新启动后,新股发行节奏肯定会考虑市场的承受能力,因此不会太快。”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达了同一看法。

    在三花股份2005年5月底招股6月初上市后,沪深股市IPO的大门已经紧闭了将近一年时间。已过会的30家公司待字闺中,还有更多排在发审委门外的企业在焦急等待。在已过会公司中,最早过会的北辰实业已等了两年多时间,最晚过会的重庆钢铁也等了一年多时间。IPO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让这些翘首多时的企业终于看到了希望。 全文>>>


    中国证监会7日宣布:为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在向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或建议后,决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全文 )。《管理办法》旨在顺应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运行机制的根本性变化,实施预先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取消了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数量限制,进一步体现发行人和投资者的自主决定。

   《管理办法》还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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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表示,《办法》施行后,原《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尽管大部分原则性规定在“征求意见稿”中已有所反映,但昨晚正式公布的《办法》还是较“征求意见稿”有不少差异,主要体现在四方面。首先,在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方面,《办法》在第六条第四款中增加一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权益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全文>>>


    首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还只是处于征求意见阶段,IPO要启动,必须等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正式颁布,“这样我们才能接受企业的要求”,证监会一位权威人士如此表示。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此次征求意见要延续到5月14日。按此推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定稿至少要到5月中下旬才有可能出台,这意味着企业申报新股发行怎么也得到5月下旬才可进行。一切进展顺利的话,首家新股最快可能在6月份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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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券市场恢复新股发行的脚步已逐渐临近。业内人士认为,未来,新股发行的市盈率在很大程度上将由发行主体所处行业和自身的质地所决定,出现明显的差异化定价。


    西南证券某投行人士认为,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化,内地证券市场已基本形成了与海外成熟市场接轨的估值体系,在这一估值体系中,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公司有着完全不同的定价水平,而在市场化的发行体制下,这种二级市场定价将在相当程度上决定新股的发行价格。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