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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再融资信息披露两准则 开闸步步临近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Email推荐】 【关闭窗口 2006年05月09日 07:32
周翀
    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启的准备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当中。

    继前日再融资管理办法发布后,中国证监会昨日又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有关人士介绍说,新准则第10、11号,均是根据刚刚发布的再融资办法制定,可被视为再融资办法的配套文件。接下来,其他有关再融资和IPO事项的一些配套文件也会陆续制定发布,而发审委的相关规程也在修订过程中。

    新准则第10、11号作出的最大调整,在于将以往另行规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发行事项分别并入,并以“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名义,归并了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几种再融资模式。

    准则第10号体现出对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关注。所规定的申请公开发行证券制作申请文件的相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的目录、格式、提交数量及要求等。其中在申请文件目录中,准则第10号增加了“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发行人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但取消了“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投资项目立项的批文”等内容。对过去并未严格要求提供的盈利预测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审核报告,准则第10号明确要求提供。

    而准则第11号关于再融资募集说明书内容的规定,对发行人资质的关注更加细化,旨在通过这类规定,让市场来判断是否接受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

    如在“发行人基本情况”一节,要求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及前10名股东持股数量、股份性质及其股份限售情况;同时,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要求“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对于募资运用,准则第11号区分扩大产能、跨行业发展、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或研发支出、用于对外投资或合作经营、用于向其他企业增资或收购其他企业股份、用于收购资产等情况,要求企业分别进行相关说明和测算并予以披露。

    同时,为体现加大上市公司高管和中介机构责任的导向,准则第11号分别要求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和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等在募集说明书后做出保证有关内容真实、全面、完整的说明,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