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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百位专家共话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2018年09月28日 08:01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周芬棉

  数百位专家共话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呼吁尽快制定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条例

  在日前召开的首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来自证监系统、司法系统、中介机构及高等院校300余名专家学者,围绕“开拓服务新模式,谱写投保新篇章”主题,探讨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

  与会者一致认为,投资者是资本市场最为重要的参与者,是资本市场最为基本的要素。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监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这需要立法、司法、行政、一线监管等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目前最为紧迫的是应尽快制定投资者保护条例。

  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携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联合创办。

  保护投资者立法应先行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指出,国际证监会组织将保护投资者列为资本市场的三大监管任务之首,设立了专门的中小投资者委员会,并开展全球性的投资者保护和教育活动。在成熟证券市场上,也大都由专门的立法予以保障。如美国1970年颁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我国台湾地区2002年实施的证券投资人和期货交易人保护法,都从立法层面对中小投资者加以保护。

  反观我国的情况,虽然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也已经形成了包括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刑法及大量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内的法律体系,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但“这些规定是较为零散、不系统、不全面的”。投服中心总经理徐明说,目前的法律状况与投资者在资本市场的地位和重要作用不相适应。除最高层级的几部法律之外,在次一级的行政法规层面,应尽快制定投资者保护条例。

  条例重在保护中小投资者

  徐明认为,投资者保护条例在体系设计上,要按照总则、投资者的权利、投资者的适当性、相关参与人的义务、投资者保护机构、投资者保护基金、投资者救济、附则的逻辑,围绕投资者及其保护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展开。

  在被保护主体上,要特别重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充分考虑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众多、高度分散且长期存在,以及他们在资金实力、投资能力、信息渠道、专业知识、法律意识、理性程度、风控水平总体较弱、最易受损害的现状,在制度安排上要特别注重针对中小投资者的事前预防性保护与事后救济性规定。

  徐明建议,在具体制度安排上,一要细化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的分类,严格投资者身份;二要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示范引领中小投资者知权、行权、维权;三要确立先行赔付制度和示范判决制度,减少投资者保护的成本、提高投资者保护的效率,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范围;四要安排好投资者保护基金,使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救济能落到实处。

  在保护机构方面,要确定投资者保护的公益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能等,充分赋权。设立专司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公益性机构(投服中心)是证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实践所进行的重大创新,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据了解,正在修订的证券法,也设专章对投资者保护机构进行了规定,但这种规定还较为原则。徐明说,应在投资者保护条例中将投资者保护机构细化,详细规定其性质、地位、职责、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相关单位的协助、组织构架、运作机制、经费来源和使用、业务规则、监督和禁止行为等,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同时还应考虑赔偿基金的问题。一方面要落实民事赔偿优先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发挥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作用,让投保基金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在投资者民事赔偿金一时难以实现时,由投保基金先行垫付,并取得受害投资者的代为求偿权。为此,要在投资者保护条例中对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建立、来源、管理、分配、使用、监督等作出较为细致的安排。

  司法积极探索专家陪审

  保护投资者,仅有立法远远不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说,人民法院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司法解释制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期货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四十余部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在案件审理上,各级法院不仅依法成功化解了全国三十余家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系列案、国债回购纠纷系列案等一批大要案,并依法审理了绿大地虚假陈述、光大证券“乌龙指”、徐翔操纵市场案等一系列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证券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案件。

  但考虑到证券民事诉讼专业性强的因素,为着力解决中小投资者的举证难和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的查证难、认证难等问题,他建议,在提高投资者举证能力方面,可考虑适当强化有关知情单位和个人的协助义务,减轻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负担,对拒不履行协助取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民事制裁。充分发挥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职业作用,探索在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调查令制度。

  在解决人民法院认证难问题上,需要考虑专家陪审和专家证人的制度设计。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要设计出开放、动态、透明的证券案件专家陪审机制,进一步提升证券纠纷审判的公信力。在专家证人的程序设计方面,进一步细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使得案件审理所涉及的会计、审计、投资理论、金融工程等多学科的专门知识能够在案件审理程序中得以充分展现,扩充案件审理的知识容量和审理深度,努力构建当事人能够真正参与的案件审理程序,以增强司法民主,提升裁判结果的信服度。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