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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订高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最低8元调为12元

2018年09月13日 15:03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张维

  法制网北京9月12日讯 今日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提高勤工助学报酬是《办法》的一大亮点。教育部财务司、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说,《办法》明确,。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和在校学生消费水平,适度提高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对按小时计酬的,由原《办法》中原则上不低于8元调整为12元。

  《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于8月20日起施行。

  据介绍,此次修订旨在着力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将扶困与扶智,扶困与扶志结合起来,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发挥勤工助学资助育人功效,实现无偿资助与有偿资助的有机融合,形成“解困—育人—成才—回馈”的良性循环。

  修订后的《办法》共分9章33条,围绕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积极搭建勤工助学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办法》突出资助育人要求。坚持立德树人,全面推进资助育人,以勤工助学活动为实践载体,加强对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办法》合理满足学生需求。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照以工时定岗与以需求定岗相结合的原则设置,主要为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等岗位,既满足学生实践需求,又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寒暑假期间,各高校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勤工助学时间。

  《办法》规范勤工助学管理。优化勤工助学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学校统筹管理作用,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结合校内情况制定岗位报酬标准和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对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对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组织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

  《办法》明确了学校管理的主要责任和内容。一是管理体制上,学校应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统筹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多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同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是条件保障上,学校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应给予大力支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三是奖惩机制上,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办法》详细规定了勤工助学薪金标准,校内岗位根据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不同,采取不同的计酬标准。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