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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思维和方式优化资本市场生态——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2020年09月04日 11:17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2020年,中国资本市场迎来了发展30周年的光辉时刻。站在“三十而立”的历史节点上,资本市场将全面落实对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科创板、创业板推行注册制,新证券法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改革,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新的历史要求。但是改革从来不会和风细雨,如何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完善实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机制?就此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诚信建设直接关系资本市场根基

  “法治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与稳定的重要功能就是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刘俊海表示。

  投资功能的失灵曾经是我国资本市场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目标有二: 一是发挥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功能,推动资本的形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是发挥资本市场的投资功能,确保股市成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不断为广大投资者创造投资回报。

  但遗憾的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这两个功能的发挥都严重受到制约。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融资功能的疲软与投资功能的缺失存在着内在逻辑关联: 投资功能是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融资功能派生于投资功能。当投资功能失灵时,无论什么样的灵丹妙药都无法康复其融资功能。

  投资,尤其是股权投资,其本质属性就是为了追求超出资本的利润而将资本提供给公司使用,并甘愿承受投资风险(不含融资人及其受托人的道德风险与失信风险) 的商事活动。如果资本市场缺乏全球资本市场共有的投资功能与财富共享效应,广大投资者无法分享融资公司的发展成果,那么,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必然会夕阳西下。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资本市场暂时处于低迷的症结之一,并非资金之匮乏,而是信心、诚信与法治之匮乏。

  毋庸讳言,我国资本市场在取得重要成就的同时,仍存在一些道德严重滑坡,劣币驱逐良币的混乱现象。形形色色的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董监的虚假陈述以及券商对客户的误导交易)、不公平交易行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严重不公允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恶意不分红、市场专业人士(含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失职等失信“毒瘤”直接侵蚀着资本市场的肌体。因此,高度认识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极端重要性。

  加强诚信建设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加大的历史节点时期,提升我国国际软实力的战略举措。资本市场诚信水准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状况优劣的核心指标。近年,我国有些企业在海外资本市场的道德表现不佳,“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任何单一中国企业和公民的失信行为都会引发国际社会对中国、中国人乃至海外华人的诚信株连效应。为打造诚信中国品牌,改善国际形象,维护国家利益和民 族利益,也必须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

  “诚信法则,应该成为资本市场的‘第一法则’”刘俊海说。

  资本市场立法更加注重公平公正

  “监管者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凝聚共识。”刘俊海表示。

  资本市场立法应更加注重公平公正,扭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传统思维。在证券市场,层出不穷的“包装上市”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就是由于此种上市模式虽不公平、不诚信,但具有巨大的圈钱效率,能在短时间为上市公司和控制股东聚敛亿万资本。至于投资者遭受虚假陈述的损失问题似乎只是一个公平问题,而公平问题居次于、让位于效率问题。刘俊海认为,这种片面追求效率而漠视公平的思维必须扭转,资本市场立法应更加注重公平公正。相关立法与政策方案越公平,就越能激发人们创造价值和积累财富的内驱力,资本市场就越有效率。

  刘俊海同时建议,希望尽快修改《刑法》和《公司法》。在新《证券法》规定的行政罚款幅度比刑法规定的罚金还要严格。从法理上说,刑事责任本来比行政处罚更重。但由于《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中的罚金是参酌1998年《证券法》而设计的。为实现刑法与证券法的无缝对接,建议《刑法修正案》向《证券法》看齐。另外,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启动了公司法修改的研究程序。《公司法》作为证券法的一般法、基础法,将来能够为上市公司收购当中反收购措施合法性的约束机制起到应有的作用,切实填补《证券法》预留的制度空白,强化《证券法》弱项。

  树立规范与发展并重的监管思维

  长期以来,资本市场曾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重发展、轻规范”的思维定势问题。换言之,就发展与规范理念而言,有关部门和地方往往对市场的发展问题谈得多、做得也多, 而对市场的规范问题则谈得少,做得更少。此即“重 发展、轻规范”的传统思维。

  “先发展、后规范”的思维定势往往含着三个想法:在一个市场诞生和起步之初,可不予规范,等待这个市场成熟以后再予规范;—个市场从不成熟到成熟需要经历一个混乱期。在这一混乱期内.必然有人要为市场的失序现象付出代价。很大可能就是消费者与投资 者等弱势市场主体;发展中的问题通过发展去解决,而不是通过规范与法治的手段去解决。这种思维必然导致在资本市场发展的同时不断积累矛盾和冲突。一旦这些矛盾和冲突达到一定程度,就必然阻碍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

  其实,市场的发展以规范为前提,以法治为基础。市场本身就是市场主体之间的纷繁复杂的交易关系的总和。市场关系的参与者天然渴望按照既定的透明的游戏规则出牌。“马走日,象走田”。各行其道,各得其所的游戏规则是每个市场健康发展的康庄大道。缺乏规范的市场必然是不可持续,不健康的市场。因此,法治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与治理的基本方式。要确保我国资本市场活力焕发,长治久安,必须增强我国资本市场法律环境的公平性、稳定性、连续性、透明度、能见度、公信力与可预期性。资本市场的市场化与法治化如影随形,贯穿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与治理的全过程,必须同步推动。

  刘俊海表示,提高投资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问题应该是未来资本市场改革中的一项优先日程。除保护上市公司股东的现金分红权之外,还要激活投保机构的代表人诉讼机制,将公益诉讼引入资本市场,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集团诉讼制度。(经济日报记者 祝惠春

(责任编辑: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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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11:17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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