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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它,就买它”……喊出“最低价”“最高级”,直播带货怎么才能不“翻车”?

2020年04月29日 15:30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因其可视性、互动性强而迅猛发展。同时,不少消费者反映直播带货中有“夸大其词”“假货太多”“货不对板”等问题。对此,法官提示要警惕直播带货存在的法律风险。

  “如果网红或明星直播带货的行为是替商家宣传商品并因此获利,他们宣传的内容可能受到广告法规制。”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助理刘承祖指出,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适用最佳用语。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广告语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当主播在直播过程中说出这些绝对化用语时,已经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由此可见,主播在直播的时候应当注意自己的直播内容,不能只要人气、只获收益,不受法律约束。

  另外,法官指出,根据价格法规定,当主播打出“全网最低价”“史上最低价”的招牌,或者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方式吸引消费者购买,而实际上没有达到宣传的情况,就属于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如果发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提出赔偿或者依据证据向物价部门投诉举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那么,带货“翻车”,主播是否需承担责任?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高雅认为,最常见的带货“翻车”可能就是宣传中提供虚假广告,这种情况下主播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根据个案中主播的法律角色确定法律责任。

  “主播作为推广行为的主体,其角色并非唯一,当其被定性为广告代言人时,符合一定条件时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高雅说,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等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根据上述不同情形予以确定。

  时下,有很多主播的身份属于“自产自销型”。这类主播兼具多重身份,除了遵守广告法的要求,还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关于生产者、销售者的有关规定。

  法官指出,“自产自销型”主播要着重注意,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食品安全标准,一旦带货“翻车”,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具体承担何种责任,要根据个案当中反映出来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需要承担“三倍赔偿责任”;若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需要承担“十倍赔偿责任”;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赔偿其造成的损失。兼具多重身份的主播带货形式作为一种新销售形式,产生的问题也很多,需要在个案中具体分析主播在案件中扮演的角色适用具体的法律。

  此外,直播平台需遵守直播活动的规定。平台要进行备案及许可、对主播进行实名制认证、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制度、履行内容日志信息留存要求、注重隐私保护、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及黑名单管理制度等。

  “不同的直播平台还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以购物类直播为例,直播行为主要依托电商平台开展,此时主播所依托的直播平台就是电商平台,主要由电子商务法进行制约。”刘承祖认为,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商品销售者的资质资格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平台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建议,平台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做好审核把关,利用技术手段监控如刷单等造假宣传行为,避免发生主播为了吸引流量做出欺骗消费者甚至违法的行为,加强网络主播的职业素养和规范意识。主播群体在开展直播时,要充分认识作为主播或经营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商品。主播们在宣传商品、引导消费者购物的同时,更要注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绝不能只享受益,不担责任。(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责任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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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15:30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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