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宁都县原县委书记王四华(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四华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四华在担任万安县县长、宁都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四华简历
王四华,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江西乐安县人,大学学历,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9月,历任江西财经大学党委宣传部校报编辑部干部、副主任、主任,党委办公室秘书科长、工商管理学院党支部副书记;2000年11月,任泰和县副县长;2002年4月,历任井冈山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2007年3月,任万安县委副书记、县长;2011年6月,任宁都县委书记;2016年11月,任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宁都县委书记。2018年11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8年12月,中共江西省委免去其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宁都县委书记职务。2019年1月,中共赣州市委免去其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职务。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