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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李建国受贿776万 被判7年

2019年06月21日 13:12   来源:江西法院   

  6月20日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江西广播电视台

  原党委委员、副台长李建国

  (男,54岁,副厅级)受贿一案

  作出一审判决

  以受贿罪判处李建国 

  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 

  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76.9308万元 

  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饶中院审理查明: 

  199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建国在担任江西电视台节目制片人、编辑部主任、副台长、江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江西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某、江西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等7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776.9308万元,并为这些人员在电视节目的立项、节目业务的承接、设备的租赁使用、电视剧的采购、款项的支付以及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另查明,在省纪委对李建国纪律审查过程中,其主动交代了组织在初核阶段未掌握的违纪和涉嫌犯罪问题,系坦白。李建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归案后,李建国积极退缴涉案全部赃款776.9308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776.9308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鉴于李建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归案后,李建国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综合被告人李建国的受贿犯罪事实以及社会危害性,并结合其在本案中所具有的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宽严相济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政策,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