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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继续深化税制改革

2019年04月11日 06:50   来源:经济日报   贾 康

  建设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深化税制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无法回避的重大现实问题。

  在流转税方面,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做好税负调整和实施细则等优化改进工作,消费税则要做好深化改革方面的研究。从我国分税制建立至今,消费税一直是中央税。目前,应考虑到的是,要把原于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中可以放到后面消费环节征收的部分,转交给地方,作为地方税收来源,以弥补营改增之后地方没有大宗稳定收入来源的问题。当然,对消费税内部各种税目与税率,也须做出改革和优化。

  在地方税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税种是资源税。在前些年的改革过程中,资源税以原油、天然气和煤炭为重点,启动了从量征收到从价征收的机制改进,在覆盖面上也特别注重尽量把各种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都纳入资源税改革范围。近些年,又在河北省试点水资源税改革,其后又扩大了试点范围。作为地方税体系中的一大支柱,资源税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

  在环境税改革已经实施一个时期之后,还要积极总结相关经验,把环境税的运行机制进一步细化,并与其他相关举措配套考虑,使其在未来更好发挥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开发、集约利用方面的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以优化我国的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直接税中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在2018年取得了重要进展,除了将“起征点”提至每月5000元,还在综合计征、专项扣除方面迈出较大步伐。当然,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具体设计还有待优化。比如,这一轮综合计征只有对劳动收入的综合,没有对非劳动收入的综合,下一步应考虑把综合征收的覆盖面扩大到一部分非劳动收入。

  热议多年的房地产税是另外一项重要的直接税。现在房地产税立法已经纳入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征收房地产税有多种正面效应,也势在必行,但在设计具体改革方案的时候,一定要有足够的耐心和充分的公众参与,使房地产税在实施过程中,能够较好适应中国国情和现阶段的一系列特定条件约束,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细化和逐步改进。

  总之,我国减税降费和协调配套的税制改革,不仅仅是减轻纳税人负担问题,也要更多考虑税制结构优化问题。(原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贾 康)

(责任编辑:冯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