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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直播著作权与竞争秩序研讨会:网游是否构成类电作品不能一刀切

2019年01月23日 11:29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3日讯 中国游戏直播行业正步入成熟期,但与游戏开发运营商的诉讼和纠纷也日渐增多。游戏直播是否侵犯著作权?巨头公司同时把持游戏开发运营和直播又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1月21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游戏直播涉及的著作权与竞争秩序问题”研讨会上,来自法律界和游戏行业的代表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孙磊引用法律经济学名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的内容表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激励创作者,但这种保护强度上升到临界点后,对社会的边际效益开始递减。因此,对著作权的保护并不总是越强越好。  
  以游戏直播为例,它不是对原游戏的简单复制,而是加入了大量游戏主播的个人风格和解说魅力,已经转换了对游戏的使用方式,目前理论界对于可能构成合理使用的呼声不断。这种情况如果被认定侵权,既对权利方没有太多益处,还会造成社会边际效益的递减。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也曾撰文称,“对游戏画面的直播通常不是为了单纯地再现画面本身的美感或所表达的思想感情,而是展示特定用户的游戏技巧和战果,因此具有转换性。同时游戏直播不会替代欣赏直播的用户对运行游戏的需要,对游戏市场的影响是有限的。因此对游戏画面的直播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作为游戏直播的从业者,MCN机构“薇龙文化”创始人、游戏主播陈艺超透露,强竞技性游戏通常是直播平台的主流,用户量最高。他们观看这类直播的目的是为了学习和增进游戏技术,同时通过弹幕进行互动。“游戏直播的内容是多样化和综合化的,涵盖了游戏内容、主播内容和用户互动,是多方主体的共同创作。”  
  此前国内游戏直播平台被判侵权,理由是游戏运行画面属于类电作品。但国内游戏厂商制作的游戏是否已经达到了类电作品的水准,依然值得商榷。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网络游戏画面是否认定为类电作品,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漫威蜘蛛侠》、《荒野大镖客2》、《底特律:成为人类》等游戏的剧情相对固定,画面、音效的确达到了电影作品的水平,被认定为类电作品没有问题;但也有诸如《我的世界》等高主观性的游戏,玩家使用游戏中的素材进行操作并直播,这种情况是否构成侵权依然存疑。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烨认为,国内尚没有出现电影制作水准的网络游戏,一刀切地将所有网络游戏都作为类电作品进行保护,反而是对市场竞争的直接干预,损害了市场秩序。  
  很大程度上,游戏厂商诉直播平台侵犯著作权,往往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意图通过内容挟持垄断游戏产业链。作为行业观察者,知名游戏媒体触乐网总编辑祝佳音认为,主播直播游戏本身是对游戏的免费宣传推广,没有一家游戏厂商会因此不开心。著作权只是游戏厂商用于达到其他利益诉求的武器,比如推广自己的直播平台、压制其他公司的游戏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认为,游戏开发商的行为是否排除竞争或者导致竞争不充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衡量:第一,开发商和直播平台之间的合同安排,是否妨碍网游用户的正常交流、损害用户的正常利益;第二,是否会阻碍产业的发展;第三,是否会不适当地扩大著作权的边界,从而进一步增强著作权人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势力。在他看来,网游直播构成合理使用不是事实层面的问题,而是价值选择的考量。此外,合理使用制度还是一个破除垄断的有益工具。 

(责任编辑: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