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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立法明确“精日”分子法律责任

2018年08月28日 20:56   来源:人民网   

  28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开幕,《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 草案 )提请审议。该草案中列举了三种典型的“精日”行为,明确“精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所称国家公祭活动,是指国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每年12月13日在南京市举行的悼念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和所有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者的祭奠活动。该条例所称国家公祭场所,是指国家公祭仪式举办地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以下简称纪念馆)。

  条例草案明确, 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环境整洁,并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开设娱乐场所;(二)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等;(三)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演技、乞讨等;(四)其他有损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此前有身穿日本军服在抗战遗址拍照引发舆论强烈谴责,类似“精日”言论、行为,极大地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和民族尊严。这次南京市的地方立法,对于“精日”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列举了三种典型的“精日”行为: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和在抗日战争中殉国的英雄烈士,编造、传播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等地使用二战时期日本军服、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第三十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合法权益。

  条例草案规定,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近亲属、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无偿提供法律服务。(仇惠栋)

(责任编辑:冯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