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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第二例“出炉” 不可重新上市

2018年06月27日 13:56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7日讯(记者温济聪)继欣泰电气后,A股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第二例“出炉”,它就是“金亚科技”!

  今日凌晨01:13,深交所发布了金亚科技强制退市的“六问六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深交所所已正式启动对金亚科技的强制退市机制,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及终止上市的风险。

  9年前上市、作为创业板“28星宿”之一的金亚科技如今遭强制退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是否能重新上市?投资者需要注意哪些风险?对重大违法公司的“零容忍”如何落实?退市制度如何完善?首家欺诈发行被退市的公司如何被“一退到底”?《经济日报》记者为您一一解读。

  证监会向公安机关移送金亚科技案件

  记者6月26日晚间从中国证监会获悉,证监会依法对金亚科技2014年度报告虚假陈述给予60万元顶格罚款,对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合计给予90万元顶格罚款,对多名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根据有关线索,证监会同时对金亚科技涉嫌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问题进行了全面查处。

  证监会调查发现,金亚科技为了达到发行上市条件,通过虚构客户、虚构业务、伪造合同、虚构回款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骗取首次公开发行(IPO)核准。其中2008年、2009年1月至6月虚增利润金额分别达到3736万元、2287万元,分别占当期公开披露利润的85%、109%。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调查还发现,金亚科技和相关人员还存在伪造金融票证、挪用资金以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嫌疑。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证监会专门与公安机关进行了会商,决定将金亚科技及相关人员涉嫌欺诈发行等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我会正在对金亚科技IPO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初步查明,保荐机构联合证券、审计机构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天银律师事务所涉嫌出具含有虚假内容的证明文件,我会将依法严肃处理。”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严重违反信息披露制度,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始终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中之重。本案移送是证监会综合运用行政刑事惩戒体系遏制IPO环节违法犯罪、净化市场环境的重要工作举措。证监会将全力支持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依法严肃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市场各方应以此案为鉴,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共同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深交所明确金亚科技强制退市

  6月27日凌晨01:13,深交所发布了金亚科技强制退市的“六问六答”。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深交所所已正式启动对金亚科技的强制退市机制,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及终止上市的风险。

  后续,公司股票按时间顺序可能经历的阶段包括:(1)公司股票自2018年6月27日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2)深交所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3)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证监会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或者虽然符合恢复上市申请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4)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5)退市整理期结束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是否能重新上市?答案是:“不能!”

  为规范终止上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交所于2015年1月30日发布了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重新上市办法》针对创业板作出了差异化制度安排。《重新上市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所创业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

  那么,投资者需要注意哪些风险?

  金亚科技于2015年6月5日首次对外发布了《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其后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对外发布一次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持续向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金亚科技因涉嫌欺诈发行等犯罪问题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深交所已正式启动对金亚科技的强制退市机制,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及终止上市的风险。下一步,深交所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强化退市风险提示。深交所将依法依规及时对公司股票作出是否暂停上市决定,依法依规妥善做好金亚科技退市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交易期间风险警示工作,公司股票自2018年6月27日复牌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将证券简称暂时调整为“*金亚”;持续做好对公司市场舆情的分析研判工作、股票交易的实时监控工作;持续做好投资者咨询等工作,督促各方履行相关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重大违法公司“零容忍”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崔学刚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要比一般的企业承担更多的主体责任。这首先就要求上市公司要有扎扎实实的真实业绩,在合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争取良好的经营成绩。从发展趋势看,业绩优良并且治理结构透明的公司获得较高的品牌溢价,而那些通过试图玩弄技巧、操纵市场、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必然会受到应有的惩罚。部分上市公司在IPO阶段,以圈钱为动机“挤破头”争相上市,也在招股说明书做出了业绩承诺,但不少公司的实际业绩并不理想,甚至经营过程中屡次违法违规,广受资本市场诟病,也受到了监管层的惩罚。

  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此前表示,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也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向人数众多的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根本前提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发行人有任何滥用信息优势地位,恶意欺诈投资者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严惩。投资者因为发行人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受到欺诈误导而遭受的损失,必须由发行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

  完善退市制度仍在路上

  自2001年退市制度建立以来,沪深证券交易所累计已有约94家公司退市,年均退市率不足0.35%,主动退市更是少之又少。相比而言,纽约证券交易所年均退市率为6%,约50%是主动退市;纳斯达克年均退市率为8%,主动退市率占近三分之二。

  “相关制度政策不完善,给一些‘不死鸟’可乘之机。”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表示,一方面,部分该退市的公司频频借助多种手段、方法规避退市,财务报表连续两年出现亏损后用其他“方法”产生“盈利”,从而获得“喘息”的机会逃避退市。另一方面,境内投资者只有在监管部门对涉嫌欺诈等不良行为的上市公司进行公开处罚后,才可以提起诉讼和索赔;反观境外,不少国家和地区有较为完善的集体诉讼和索赔制度,只要投资者及时发现上市公司的某种征兆并给其带来了损失,就可随时采取维权措施。因此,监管部门应确保投资者损失追偿工作有序开展,股民可以受到虚假陈述侵害等原因为由,对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新闻多一点

  欣泰电气成中国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被退市的上市公司

  2016年8月23日,是*欣泰停牌等待交易所决定其是否退市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截至当日收盘,*欣泰上演“最后的疯狂”,盘中涨停,报收于3.03元,成交金额5721万元,换手率21.36%。

  *欣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于2016年7月12日开市起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后,将于8月23日开市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也就是9月12日前,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8月23日起,欣泰电气证券简称将由“*欣泰”恢复为“欣泰电气”,证券代码保持不变。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欺诈发行”这一违法行为具有不可纠正、不可消除影响的特征。根据有关规则,欣泰电气在暂停上市后无法恢复上市,在终止上市后无法重新上市,即“一退到底”,退市进程已经确定。欣泰电气将成为创业板第一家终止上市的公司,更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被退市的上市公司。

(责任编辑: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