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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红利有哪些

2018年06月20日 04:46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社会高度关注的个税改革,提上了立法议程。这些改革措施有什么意义,会给纳税人带来哪些影响?就相关问题,经济日报记者采访了专家学者。

  减轻税负和促进公平

  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统计显示,201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1966亿元,占全部税收比重超过8%。个税不仅仅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也是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工具,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改革,是1980年以来对个税法的第七次重要修订。“这次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利于减轻个人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对扩内需、稳增长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实行综合征收、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扣除等措施,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表示。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所长李万甫表示,此次修订是个税制度一次比较全面的改革,“从综合征收、税率结构、专项扣除等方面将个人所得税制度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很好体现了税制的公平、合理性”。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认为,通过此次税制结构的调整,将使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更趋平衡。“自2007年我国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以来,近年来税制改革的重点在于以增值税为主的间接税,此次个税改革,对于完善我国的直接税体系,乃至于整体税制结构,均具有积极意义。”李旭红说。

  注重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何谓综合、分类税制?综合税制是按年纳税,要求纳税人就其全年所得,在减除了法定的扣除额和可扣除费用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分类税制是将个人各种性质的所得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以不同的税率课税。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则兼具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的特征,主要是对部分所得项目分别按不同的比例实行扣缴,将其余所得项目综合起来,适用累进税率征税。

  专家认为,目前将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一方面符合综合税制的发展趋势,同时也考虑了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将部分所得项目综合在一起,按照这些项目的所得总额征税,符合量能纳税的原则,能够使税负的分配更加公平,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

  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个税的基本扣除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因此一部分纳税人从需要缴纳个税转变为没有超过相关扣除额因而免于纳税。同时,即使收入超过扣除额的纳税人也将获利,因为其仅需就超过部分纳税。”李旭红说。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因此上述的减除标准是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这意味着无论一个纳税人获得哪些收入,只要是这4个类型的收入都综合计征,按年6万元扣除。

  李旭红举例,以一个月收入10000元的工资薪金为例,按照现行税法,假设不考虑补充社会保险及商业医疗保险,且基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假设为2000元为例,则其应纳税额为(10000-3500-2000)×10%-105=345元。

  按照个税修正草案,可以增加专项扣除,并且3%税率的级距扩大1倍,假设不考虑专项扣除、补充社会保险及商业医疗保险,且基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假设为2000元为例,则应纳税额为(10000-5000-2000)×3%=90元,减少纳税255元。“假设具有专项扣除,则纳税金额有可能为零。”李旭红说。

  刘尚希也认为,这次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比较合适的,回应了社会关切。“再加上实施专项扣除等措施,有利于使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进一步减轻,培育中等收入群体。”刘尚希说。

  税制要素改革十分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本次个税改革还有优化调整税率结构、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增加反避税条款等诸多内容。专家普遍认为,关注个税改革,不能只看到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其他方面税制要素的改革也十分重要。

  李旭红表示,此次税率改革,大的方向是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即适用低税率的税基范围扩大,例如原本适用10%税率的税基,现适用于3%,这意味着有更多的人适用低税率,有助于全面降低税负。

  草案新增专项扣除的规定也备受关注。“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优化税率结构等措施,会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尤其是多项专项扣除的引入,是对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支出较多的群体具有很强针对性的减税措施,会使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分布更为均衡、合理和公平。”张斌表示。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认为,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以源泉扣缴为主,随着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设立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同时,大众在享受更加公平税制的同时,也需要承担更多如实提供收入信息、自行申报等方面的责任。(经济日报记者 曾金华 张 雪)

(责任编辑:符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