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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2018年03月22日 09: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22日电 据国家海洋局网站消息,日前,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征收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统一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通知》称,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地方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地方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尚未颁布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地区,执行国家标准。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执行地方标准。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以外的用海项目,执行国家标准,相关等别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等别确定,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参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地方标准执行。

  《通知》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标准限制制度。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由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通过评估提出出让标准,作为无居民海岛市场化出让或申请审批出让的使用金征收依据,出让标准不得低于按照最低标准核算的最低出让标准。

  《通知》指出,本通知施行前已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其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项目批准时间,以政府批复出让方案的时间为准。

  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已批准按规定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项目确权登记时间在通知施行前的,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缴款通知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海域使用权续期、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政府批准的,批准后执行新标准。

(责任编辑: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