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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公布

2018年01月03日 07:17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经济日报北京1月2日讯 记者董碧娟报道:财政部今天公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明确了质疑提出与答复、投诉提起、投诉处理等方面内容。

  根据《办法》,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办法》明确,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办法》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责任编辑:梁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