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伟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在担任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期间,直接参与及授意他人以单位的名义收受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梁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