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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负责人就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答记者问

2017年09月04日 06:55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李万祥

  围绕“两高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司法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是指在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均实施了该项制度。该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即时初步的服务,以其广覆盖、便利性等特点很好地体现了保障司法人权的刑事司法理念。

  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2006年起,司法部与联合国开发署共同在河南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项目试点。近年来,这项工作已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以及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文件关于制定规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我们在广泛调研论证、听取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共同研究制定了《意见》。

  问:《意见》关于值班律师工作职责的规定有哪些?

  答:值班律师工作职责与值班律师制度基本定位紧密相关,规范其工作职责是《意见》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意见》规定了以下职责:解答法律咨询;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从总体上看,值班律师提供的服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初步性。从服务内容看,值班律师主要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初步、低限度服务。二是广覆盖。值班律师服务对象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是多样性。在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援申请以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值班律师还帮助进行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应当在场;在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问:值班律师通过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时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刑事诉讼权利。请简要介绍值班律师工作的运行机制。

  答:在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方面,《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考虑到工作站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了解法律及法律援助有关情况的重要场所,《意见》要求法律援助工作站悬挂统一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立指引标识,并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以及相关业务介绍资料,公示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及当日值班律师基本信息等,为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获得法律帮助提供便利。

  在值班方式方面,《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考虑到目前我国各地律师资源不均衡的现实情况,为高效地利用律师资源,律师值班可以因地制宜,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既可以相对固定专人,也可以轮流值班,在律师资源短缺地区可以探索采用现场值班和电话、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满足当事人需要。

  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作用的发挥要通过服务质量来体现。请问《意见》在规范值班律师服务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做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服务质量是关键。以规范值班律师服务为着力点,《意见》从提供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在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方面,《意见》规定值班律师服务时应持律师执业证书,实行挂牌上岗,向当事人表明值班律师身份;在接待当事人时,值班律师应当现场记录当事人咨询的法律问题和提供的法律解答,解释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对认为初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责任编辑:冯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