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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创新类案检索机制统一裁判尺度

2017年07月31日 15:31   来源:中国经济网   李万祥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1日讯(记者 李万祥)中国经济网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近日印发,对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审判组织与审判人员、审判流程、审判监督与管理等内容作出系统、全面、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将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包括4个部分共73条。《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审判组织与人员的职责清单,全面规定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专业法官会议、赔偿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等组织的基本设置和职能定位,明确规定院庭长的审判监督与管理职责清单;进一步细化审判权运行的各个流程节点,对案件的收案、立案、分案、庭审、送达等全部环节作出细化规定。

  为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实施意见》新创设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明确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检索报告,并分情形作出处理: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一致的,经合议庭评议后即可制作、签署裁判文书;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裁判尺度的,由院庭长决定或建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改变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的,应当按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如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层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实施意见》坚持“放权放到位”,落实法官主体地位,对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一致的案件,规定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评议中作出说明后即可制作、签署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院庭长对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责任编辑:王炬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