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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条件基本具备

2017年06月24日 15:15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本报北京6月23日讯 记者李晨阳报道:国新办今天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有关情况发布会。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发布会上表示,到2020年,基本建立产品形态丰富、服务领域广泛、专业能力突出、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市场。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会议提出,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加快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可靠运营,实现保值和合理回报。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给予商业养老保险投保人所得税延迟缴纳优惠政策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目前,开展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时机和条件都基本成熟和具备。”黄洪说,我国2016年人均GDP已经超过了8000美元,人民群众有了一定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能力;从法律制度建设来看,这几年,各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建设都在全面推进,为推行这项政策提供了法制基础。

  黄洪说,在税延养老保险监管规制方面,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框架;在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示范条款方面,有了一个初步的示范条款;在税延型养老保险的信息技术保障方面,中国保信开发了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信息系统。一旦政策出台,保险业就可以比较有效地衔接这项政策的落地。

  黄洪表示:“保监会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多种方式投资养老服务产业,兴办养老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为养老机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完善配套服务。”

  在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方面,黄洪表示:“管理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不能简单地要求高回报,确保资金安全稳健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为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营运安全,保监会将强化保险机构的资质要求。”

  “一家保险机构要经营商业养老保险,首先要看精算技术和人才储备符不符合要求。”黄洪说,保监会还将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偿付能力以及股东可持续增资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设定较高的准入门槛。

  黄洪说,监管部门将加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资产负债匹配的管理,健全定量评估、定性评估以及压力测试等制度,细化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重点投资领域的业务规则,对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运用建立投资分级管理和限额管理机制,强化对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的建设。

  “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应该追求的是风险相对比较低,回报比较稳健。”黄洪表示,保监会将加强与相关部委的沟通联系,研究制定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资支持政策,完善风险保障机制,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

(责任编辑:石璐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