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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精气神”扎根中国土壤

2017年06月18日 02:26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再过3个多月,《民法总则》将正式施行。6月14日至16日举办的《民法总则》学习宣传系列网上谈活动中,专家学者的精彩讲解吸引了不少网友的关注。

  体现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虽是一字之差,却是天壤之别,就是从民法变化到了民法典。”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卫球说,《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一部分。在民法典框架下,《民法总则》是对过去已经形成的立法、司法和学理的一个整理总结。

  “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里边,一个国家常常会通过编纂民法典的方式表达这个国家、这个民族对一些基本问题的看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认为,从这个角度而言,《民法总则》体现出了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

  在精神价值、具体制度等方面,《民法总则》有很多创新之处。相对既有法律,《民法总则》提高了对胎儿的利益保护水平;基于《民法总则》,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等利益在去世后可以继续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确认,表达出人文关怀的理念。

  再如,通过调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年龄下限标准,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天性的尊重。《民法通则》中的下限标准是10周岁,《民法总则》中调整为8周岁,这就是要让未成年人在涉及自己利益的范围里有更大的表达自己、自主决定的空间。

  把人身关系放在更优先序位

  “根据时代变化,这次我们还把过去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分类,提升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同时还创造了适合我们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特别法人,以适应现实需要。”龙卫球说。

  “像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村委会、居委会这些基层群众组织,赋予他们法人地位,这是个了不起的创造。”龙卫球说,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例,农村过去土地改革主要是产权改革,但是最后这些产权特别是集体产权得有个依托。《民法总则》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从而解决了集体产权虚置的问题。

  《民法通则》重视对民法经济功能的表达,而《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来考虑。《民法总则》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对自然人的各种类型的人身权益去进行确认、保障的法律规则,然后才是对各类财产权益进行确定和保障的规则。

  关于《民法总则》规定的胎儿的继承权,包括代孕子女是否有继承权等问题,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孟强回答说:“我国民法对于子女的认定范围比较宽泛,有血缘关系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等等都是子女,代孕也要看有没有血缘关系,如果有血缘关系就属于是子女的范围,如果不是,那就没有子女关系。”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总则》中得以不同层面的展现。龙卫球表示,除了维持或者保留近现代民法的一些共同性价值,比如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民法总则》同时适应当代社会的一些变化,引入一些新的原则,其中就有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又叫绿色原则。

  此外,《民法总则》在“基本规定”中明确,“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谓公序良俗包括两个层面,公序就是公共秩序,良俗就是生活当中淳朴优良的道德风尚和风俗。”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龚群认为,风俗习惯中优良的方面能够使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更和谐,权利得到尊重,利益得到了照顾。

  “这是《民法总则》在法源上的重要变化。过去《民法通则》时代,我们规定的法源是有法律依法律,没有法律依国家政策。现在变成有法律依法律,但是没有法律依习惯,这个习惯不能违反公序良俗。这就是说,习惯法作为法源被引入民法中了。”龙卫球说,我们国家已经逐渐从政策自治,走进了法律自治,包括习惯法自治。民法典体现了一种法源上的成熟。

  在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雷看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际上将《民法总则》的法治和德治做了一个有机结合,“可以说是《民法总则》的精气神扎根中国土壤的一个鲜明体现”。(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李万祥)

(责任编辑:符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