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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擅自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将依法取缔 

2017年05月05日 14:14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5日讯(记者韩秉志)日前,民政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巡视员李波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未经社会组织登记、擅自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的,民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

  “社会智库区别于其他智库的地方,在于它由社会力量举办,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社会智库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在功能上与其他智库是一致的。”李波说。

  李波指出,《意见》从支持社会智库参与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拓宽筹资渠道、完善人才政策、支持开展国际交流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一是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上,要求要依法对待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社会智库可以依法获取政府发布的决策需求信息,依法参与政府部门以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直接委托、课题合作等形式开展的政策研究、决策评估、政策解读等活动;

  二是在拓宽筹资渠道上,构建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智库资金保障体系;

  三是在完善人才政策上,明确完善社会智库人才引进、流动配置、职称评定等政策,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维护社会智库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是在开展国际交流上,支持社会智库依法召开、参加国际会议,发起、参与国际组织,应邀参与境外交流、培训,邀请外方参与境内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开展国际合作等,支持具备国际视野、政治可靠、德才兼备的社会智库专家到国际组织任职。

  在管理体制上,《意见》明确社会智库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其中,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其他社会智库由其活动涉及领域的主管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李波表示,《意见》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支持符合标准和有关法规规定条件的社会智库依法成立,未经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的,不得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

  同时,《意见》要求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智库的重要业务活动、依法接受境外捐赠资助、重大宣传活动、举办大型论坛和会议等重大活动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社会智库开展涉外交流与合作,创办发行刊物,开设网站,开立微博、微信之类的社交账户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意见》要求,依法查处社会智库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未经社会组织登记、擅自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社会智库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李波表示,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相关监管措施,坚持扶持和规范并重,一手抓扶持引导,一手抓规范管理,引导社会智库发挥正能量。 

(责任编辑: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