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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绘中国特色民法典蓝图

2017年03月11日 05:10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3月10日上午,人大江苏代表团在驻地举行全体会议审议讨论民法总则草案。全国人大代表陆亚萍(左一)与同团李生代表就相关提法交流。 经济日报记者 李景录摄

  嘀、嘀、嘀……全国人大代表朱国萍的微信群这两天总在不断地弹出消息。最新的民法总则草案刚一问世,她所在的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老百姓们就开始不断地提出意见、建议,希望朱国萍代表能够把他们的声音反馈到立法机关。

  到底几岁可以“打酱油”?见义勇为造成损失谁来赔偿?胎儿拥有哪些权利?面对这些热点话题,民法总则自然成了全民关注的对象。这也让人感受到了全社会法治观念的进步。

  反复修改集思广益

  朱国萍代表是一名居委会干部,她所在的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批四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中的一个。

  “全国人大把基层立法点设在我们街道,老百姓都很欢迎。”朱国萍代表举例说,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中曾规定,无法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当时看到这一条后,朱国萍代表马上向法工委专家表达了反对意见。她说,在虹桥街道虹储居民区,曾有一个6岁小孩,父母离异后随父亲生活,在父亲被刑事拘留7天时无人照管,不得不由居委会照顾,“然而,居委会人员少、事务杂,直接照顾无自理能力的老人小孩很困难”。

  在最新版的草案中,这条规定已经修改。规定有余力的居委会可以负责,居委会无余力时,民政部门可以兜底。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科协院士专家服务中心副主任张红健逐条研究了民法总则草案。“作为人大代表,我必须抓住机会代表老百姓发声,为法律的完善尽一点力。”张红健代表告诉记者,2016年9月26日,民法总则草案一审之后,她一口气提出了13条建议,“让我没有想到的是,这13条建议全部都被立法机关不同程度地采纳了”。

  张红健代表打开电脑,找到当时的建议书,指着其中一条说道:“原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我建议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选择对被监护人的成长更为有利一方作为其监护人。”

  经过几番修改之后,针对这种情况,草案作出最新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是跟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是每个公民都需要的法律。人民的法律,理应吸纳人民的意见。”正如朱国萍代表所说,回顾民法总则草案的出台过程,就是一个吸纳、修改、再吸纳、再修改的过程。

  问题导向贯穿编纂过程

  “现在不管人们是去银行、电信等部门办卡,还是出行买票、订房,或是通过房产中介买房卖房,个人信息流通的渠道越来越多。这种情况下,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林业工作站管理局工程师何丽霞说,现在甚至在网络上还形成了个人信息泄露贩卖黑市。

  此次提交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首次将个人信息权列入了民事权利的范畴,提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并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写入其中。

  “这样的规定很有针对性。”何丽霞代表认为,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而在信息化社会中,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尤其重要。这体现了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的问题导向和时代精神。

  说到民法总则草案的亮点,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监会原副主席蔡鄂生扳着指头,数了起来:第一,关于自然人制度方面,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下调了限制民事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第二,关于法人制度方面,原来的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的法人形式不断出现,很多法人形态发生了变化,草案按照法人设立的目的和功能做出相应的规定,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第三,民事行为权利方面,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需要,草案对数据、网络虚拟信息等也有了相关的保护。

  给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孙南申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有关胎儿利益的新增规定。“民法总则草案在民事主体中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相关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孙南申委员认为,此前,尚未出生的孕宝宝很难有主张权利,当面临遗产继承、损害赔偿时,这个问题会给受孕母亲、孕宝宝都带来困扰;增加保护胎儿利益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受孕母亲、孕宝宝的合法权利。

  而在法人制度方面,民法总则草案则创造性地引入了特别法人的概念。草案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并明确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这是实践经验在立法层面的反映。”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主任王屴说,因为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行使职能和责任承担上都有其特殊性,“有的地方在司法实践、实务操作中,村委会等已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了”。

  保护弱势群体体现人文情怀

  “民法总则草案宣示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彰显了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体现出法律的民生情怀,回应了百姓诉求。”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振濂说,民法总则草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这就确立了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的基本精神,从而实现了民法典与特别法规定的有效衔接,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比如,民法通则把监护的人群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经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补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可以通过意定监护、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进行保护。但是,仍有部分人群没有列入其中。例如,一些高龄的空巢老人、智力障碍者等,失去了独立判断的能力。而民法总则草案作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规定,将监护对象的范围予以扩大,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陈振濂代表认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法律文明发展程度怎样,关键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程度如何,是否真正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因此,民法总则草案在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是一大进步。

  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锦春利用午休的时间,一字一句地把自己的建议写了出来,交给记者。郑锦春委员建议,草案并没有确立法律解释规则,应当借鉴比较法方面的研究成果,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其理由是:一是规范裁判活动。法律解释规则既可以实现对法官裁判活动的指引,也可以实现对法官裁判活动的拘束,尤其是拘束法官的解释活动,避免其任意解释。法律解释规则对于法官裁判活动的规范,还体现在其有助于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方面。这也是落实我国正推行的裁判文书说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二是促进法律共同体的形成。法律共同体应当有共同的思维。法律人共同认可的法律解释规则,构成了法律人共同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

  王屴代表在文字表达上反复斟酌,“在广泛听取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的草案比原先的三审稿更精细、更准确了,这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他说,不过,草案虽然经过“大修”,但仍有进一步精雕细琢的空间,还需要在文字表达上或者用词上尽量做到完美。

  “民法总则就要和我们见面了!我也是好期待哦!”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长城学者孙宪忠曾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这样写道。而拿到最新版民法总则草案后,孙宪忠代表开会时一直带着,随时记录下自己想到的修改意见。“制定民法总则只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民法总则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要着手对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等进行修订,这是第二步,任务同样艰巨。”孙宪忠代表说,“我会一直关注下去,见证民法典时代的来临,见证法治中国的一步步推进”。(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李 哲 佘惠敏 温济聪 廉 丹 李万祥 吴佳佳)

(责任编辑:符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