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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防止花钱买刑?人大法工委回应

2017年03月09日 11: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9日10:45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副主任许安标,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就“民法总则草案与人大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检察日报和正义网全媒体记者:谢谢主持人,我的问题是我们注意到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试点中如何防止出现花钱买刑和权钱交易等问题?请回答。谢谢。

  王爱立:我来回答您的这个问题。就像您说,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决定,这是我们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改革部署的要求。

  王爱立:开展刑事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要根据被告人的认罪与否、案件的难易、刑罚的轻重等情况,在程序上繁简分流,对简单的、轻微的案件快办,对重大的、疑难的案件精办,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王爱立:授权决定的主要内容就是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我们现代司法宽容的精神,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制度化的决定。

  王爱立:这里有一个您所说的问题,就是如何确保我们的司法公正,有效防止在刑事诉讼中发生司法不公、权钱交易这些腐败现象。为防止试点中出现违法办案等问题,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这一问题我们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一,在授权试点决定中,对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遵循刑法和刑诉法的基本原则,要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二是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三是要求完善诉讼权利的告知程序,强化监督制约,严密防范并依法惩治滥用职权、徇情枉法行为,促进和确保司法公正。同时,授权决定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中期报告。这个试点是两年,所以试点一年中就要向常委会做中期报告。

  王爱立:第二个方面,在授权决定作出后,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办法,在试点办法中进一步对防止出现司法不公、权钱交易的司法腐败问题,在证据的证明标准、规范诉讼程序、加强监督制约以及加大对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的惩处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以确保司法公正。谢谢。(根据网络文字直播整理)

(责任编辑: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