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6日讯(记者韩秉志)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4日正式公布。试点方案确定,今年6月底前在河北邯郸等12个试点地区启动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试点期限为1年左右。两险将如何合并实施?实施后会不会影响参保人的待遇发放?记者就此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和业内专家。
降低经办成本
试点方案明确提出,“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说,之所以提出这一总体思路,主要是考虑两项保险在运行操作层面具有合并实施的条件,且时机是成熟的:一是医疗服务项目上有共同之处,特别是在医疗待遇支付上有很大共性。二是管理服务基本一致, 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使用同一信息系统平台。三是地方有实践基础。近年来,部分地区按照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工作思路,实行两项险种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费用的管理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
“合并实施可以降低成本,减少环节。”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生育本身就是一种医疗行为,需要检查、开药、住院、治疗等,和医疗保险密切相关。过去两个险种独立运行、分开结算,有时候很难区分。两个险种合并实施后,有利于降低经办成本。统一参保登记,也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更好保障生育职工的生育保险权益。
扩大基金共济范围
两险合并实施后,钱该怎么收,收多少?这是参保人员最关心的问题。
按照试点方案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从基金管理角度看,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征缴效率,扩大基金共济范围,也没有增加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同时明确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既可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也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奠定基础。”褚福灵说。
待遇不会降低
两险合并实施以后,会影响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发放吗?对此,试点方案明确,试点地区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生育保险参保1.84亿人,当期基金收入519亿元,支出527亿元,累计结余676亿元,全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808万人次。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平稳。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褚福灵表示,生育保险的待遇发放,主要是医疗费用的支出和产假期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工资两部分。两个险种的合并实施,不会导致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降低。随着基金共济能力的提高,还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合并实施不等于取消险种
受访专家强调,两个险种合并实施,并不是取消生育保险,不能简单把合并实施理解为“五险”变“四险”。
“从国际来看,生育保险是一个独立的项目。生育保险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出发,已经成为国际通行的标准。我国《社会保险法》也对生育保险作了专章规定。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因此,合并实施不等于合二为一。”褚福灵说。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指出,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相比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保障政策,作为一项社会保险险种,仍有保留的必要:一是生育保险具有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益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独特功能;二是体现雇主责任,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三是待遇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实报实销,同时还有生育津贴(占基金支出的60%以上,主要是平衡用人单位负担)。因此,这次合并实施试点不是简单地将两项保险在制度层面合并,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而是在管理运行层面合并实施。
(责任编辑:马常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