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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万亿地方债风险咋防控?地方政府会破产么?

2016年11月15日 07:18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胡健

  国务院办公厅11月14日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高风险地区实行分级应急处置,必要时将依法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预案》本身有诸多看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出九大关键词,以它们为抓手,让你看懂地方债风险怎么防控。

  关键词一:债务风险

  截至2015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16万亿元,如果以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衡量地方政府债务水平,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率为89.2%,低于国际通行的警戒标准。今后,我国GDP和地方财政收入仍继续保持中高速增长,也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提供了根本支撑。

  关键词二:应急预案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局部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弱化,个别地区债务率超出警戒标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存在不规范现象等,需要引起重视。

  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是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三:省级政府

  《预案》明确,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

  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关键词四:适用范围

  依据预算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界定《预案》和《指南》的适用范围。

  1、纳入限额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尚未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存量政府债务。

  2、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关键词五:分级响应

  按照风险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四个等级。

  对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主要由市县政府立足自身化解;对Ⅱ级、Ⅰ级债务风险,除上述措施外,省级政府可依据市县政府申请予以适当救助。另外,当地方政府出现极大风险时,中央政府可适当指导。

  关键词六:财政重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只要出现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市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就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债务高风险地区财政重整,是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的重要内容,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

  有专家解读称,财政重整计划实际是对政府预算的一种重新安排,和债务重组是不同的概念,更不是政府的破产计划。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常务副院长白重恩认为,财政重整计划会倒逼地方政府对收支活动进行重新安排,能让地方政府有更强的动力来处理资产,改善部分地方资产闲置和效率低下的状况。

  关键词七:支出“零增长”

  《预案》提出,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包括:

  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

  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

  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

  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

  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

  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关键词八:政府资产处置

  财政重整计划包括诸多内容,其中之一便是处置政府资产。

  《预案》表述: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关键词九:责任追究

  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当地银监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责任追究程序上,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省级政府审定的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责任编辑: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