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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行政应诉新规下月施行: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

2016年11月10日 07:52   来源:法制日报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一些地方和行政机关领导对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应诉能力水平有待提升;部分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特别是一把手,不愿出庭应诉;部分出庭人员应诉水平不高,不熟悉行政诉讼流程、规则;个别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尊重司法权威,败诉后又不反思、不纠错、不追责,不履行生效判决……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行政诉讼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指出的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有望在今后一段时间得到有效解决。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将于今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应诉责任、落实机制、组织保障、考评监督等方面全面规范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充分回应老百姓“告官不见官”问题。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占比14%

  目前,行政争议仍然是社会矛盾纠纷的一个重要方面。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普遍偏低,是困扰行政应诉工作的一大难题。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介绍,近年来,广东法院积极探索实施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目前,全省除了汕头、梅州、阳江、韶关外,绝大多数地市94.4%的一审行政案件已实现异地管辖,较好环节了行政审判法官人力不足、力量分散、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有效推动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龚稼立介绍说,从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广东省法院审计的19610件一审行政案件中,经开庭审理并判决的案件共11472件,绝大多数行政机关能派员出庭应诉,其中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1649件,占14.37%。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行政诉讼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随着行政应诉案件持续大幅增长,尤其是行政复议机关成为行政诉讼案件共同被告大大增加,行政应诉队伍力量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

  广东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林浩坤介绍,检查中发现,部分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没有理解和充分认识新行政诉讼法实施的重要意义,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特别是一把手,不愿出庭应诉。不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认为行政应诉是法制部门的事,消极对待、推诿塞责。个别政府和相关部门甚至不派工作人员,只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报告指出,从行政诉讼案件反映出一些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处理纠纷的能力欠缺,存在不依法决策、“以权压法”、违法干预行政审判的现象。据统计,2015年,全省法院共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2344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7.97%,高于全国行政机关平均14.68%的败诉率。

  制定限定措施回应“告官不见官”

  “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看,政府和相关部门副职出庭应诉占大多数,正职负责人出庭率偏低,省直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不多。”林浩坤说。

  为此,《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的应诉责任: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是该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组织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责任。

  《规定》制定了落实机制,设定了行政机关正、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顺序: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其他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为了回应老百姓“告官不见官”问题,规定还明确了限定措施: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外聘的法律顾问出庭。

  记者注意到,《规定》还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规定: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不得仅委托代理人出庭。

  《规定》还要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政诉讼案件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数量。

  拒不履行法院裁判将被问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出庭人员应诉水平不高,庭前准备不充分,不熟悉行政诉讼流程、规则,答辩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

  “实践中,还存在个别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行政应诉时,不尊重司法权威,败诉后又不反思、不纠错、不追责,不履行生效判决,对司法建议书敷衍应付等现象。”林浩坤对记者说。

  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规定》首先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加强组织保障及提高应诉能力,规定还明确要求,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被诉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规定》通过明确考评范围,建立备案制度和问责制度,全面加大了监督力度,以此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落实。”这位负责人说。

  根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将本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应当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评范围。

  《规定》还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行为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图/高岳

(责任编辑: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