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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事乘客强行下车被拒 抬脚飞踹司机 刑拘!

2019年02月28日 07:41   来源:华西都市报   

  

  ▲监控视频显示,张某脚踹正在驾驶中的司机。

  

  乘客张某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已被刑拘。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李智

  轰动一时的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发生后,乘客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仍是禁而不绝,不断上演。

  2月24日,在四川仁寿开往成都的一辆大巴上,一名男乘客强行要求下车被拒后,一脚踹向正在驾驶的司机。此时,该大巴车满载38人。所幸,驾驶员冷静处理,停车至安全地带后报警求助,而同车乘客也及时制止并拉住闹事乘客。

  27日,据公安机关消息,闹事乘客张某已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监控 还原

  强行下车被拒

  乘客一脚踹向司机

  26日,记者从成都市交通运输局获取了事发大巴车的监控视频,并采访了大巴车所属公司,比较完整地还原了事发情形。

  24日下午,省汽成运五分公司驾驶员周超,驾驶川AL1968号客车从仁寿返回成都,车上满载38名乘客。

  监控视频显示,当日下午14:06左右,当车辆行驶至天府大道科学城地铁站附近时,车上一名男性乘客突然强行要求下车。根据规定,客运车辆运行中途不能上下客,司机周超便劝说其回到座位,待车辆到达终点站后再下车。但司机的耐心解释,以及乘客的多番劝阻,都没能说服该男乘客。

  监控视频显示,这名男乘客不仅对正在驾车的司机进行言语攻击,还飞起一脚,踹在了司机握在方向盘的右手上。

  尽管被蹬踹,但在受到攻击之时,司机周超还是紧紧握住了方向盘,保持大巴车平稳行驶,而旁边的乘客也立即上前,制止并拉住闹事乘客。

  随后,大巴车减速行驶至安全地带停下,司机报警求助。

  依法 惩治

  追究刑责

  闹事乘客已被刑拘

  在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发生后,全国各地都加强了对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打击。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多部门强调,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众所周知,客运大巴必须到规定的地点才能上下客,但这名男乘客不仅无视规定,先是言语攻击,后更是用脚踹正在开车的司机。此时,大巴车满载38人,一旦出现意外,后果无法预料。

  27日,记者从天府新区公安分局官微获悉,闹事乘客张某(49岁、仁寿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律师说法

  《指导意见》

  彰显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价值导向

  太琨律(成都)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主任朱界平律师告诉记者,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为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他说,由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多部门发布的这一指导意见,可以说是又严又细。

  根据指导意见,“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朱律师说,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便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就属于加重情节,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他认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需要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全面准确评判,充分彰显强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

(责任编辑: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