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记者 于英杰)12月4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二审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依法驳回海德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泰州中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海德公司赔偿5482多万元。据悉,该案是江苏省人民政府首次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据了解,2014年,海德公司生产的102.44吨危废物废碱液被直接倾倒入长江及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靖江城区、兴化市自来水中断供水 50 多个小时,超过百万人的生活、生产受到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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