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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被拒机票难退 游客索赔偿

2018年11月18日 07:56   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王春

  法制网通讯员 秀舟

  今年5月,浙江省嘉兴市的蒋女士准备利用女儿暑假的时间带她出国旅行,在某旅游公司的推荐下,她们最终选定了瑞士法国出境游。该旅游公司还表示,将代为办理二人的签证手续,于是蒋女士就按照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并交了旅游费用40400元。

  然而正当母女二人满心期待出发日期到来的时候,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线路行程安排是7月22日凌晨1点30分从上海浦东出发,可在7月21日下午3点左右,蒋女士突然接到旅游公司电话,称她女儿的签证可能被拒签了,但还没有确切答复,说办理签证的人员还在使馆询问结果。直到当天下午5点半,蒋女士才得到了她女儿确定被拒签的消息,领事馆的拒签电子文件在7月22日下午5点才发送给蒋女士。对于这个消息,蒋女士来不及做任何准备和应对,飞机票自然也没来得及退。无奈之下,蒋女士被迫放弃了此次行程,去旅游公司申请退费。让蒋女士没想到的是,旅游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应扣除旅游费用13440元,最后仅返还了蒋女士26960元。

  期待的旅行临近出发泡了汤,还损失了1万多元,蒋女士很是气愤,一纸诉状将旅游公司告上了法庭。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旅游公司辩称蒋女士系因自身原因取消出游,根据合同约定,旅游者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解除合同的,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扣除,旅游公司实际已经酌情少扣了相关费用。

  近日,秀洲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旅游公司再退还蒋女士8000余元。

  以案释法

  可在行程前解除合同但应承担必要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合同规定的“扣除60%旅游费用”加重了旅游者的义务,且旅游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旅游者进行了明确提示并说明,故旅游公司以此为由主张扣除60%旅游费用依据不足。

  我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者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赋予了旅游者任意解除权,同时也作出了相应限制,即旅游者仅可以要求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而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经营者可以不予退还。关于双方争议较大的实际发生的费用飞机票如何负担,法院认为因旅游公司的迟延通知行为致使蒋女士在得知女儿签证未能顺利办理后再无时间就签证事宜进行救济或对旅行计划做出调整,该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扩大了损失,旅游公司应对合同无法履行后所产生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对于机票费用法院酌定由旅游公司承担60%,蒋女士自负40%,并根据上述有关旅游方面的法律规定,核定了其余应退还的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最终判令旅游公司再退还蒋女士8000余元。

(责任编辑:秦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