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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销"毒"油条1500根 涉事人员被判缓刑 网友:量刑过轻?

2018年10月30日 07:22   来源:中国之声   记者 周益帆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为让油条松脆,湖北恩施利川一个早餐店店主和面点师傅在面粉中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经利川市食药监局检测,油条内的铝含量严重超标,而这些油条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近日,利川市法院对这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一审宣判,被告人何某、吴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禁止两名被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有网友发出疑问,涉及食品安全却被判缓刑,是否量刑过轻 

  “毒油条”铝含量约为国标的5倍 

  记者通过查询发现,被告人何某的早餐店在都亭街道办事处桃花村附近,何某说,此前她请另一被告吴某某帮忙在早餐店炸油条。为让油条松脆,吴某在面粉中加了一种食品添加剂 

  吴某某:那个是允许加的,像盐巴一样,加是可以加的,但是加多了,是这个意思,我也不懂,我也没管,反正就请他给我炸油条。

  2018年3月,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何某、吴某某加工出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经湖北阿克瑞德检验检测公司检测其油条内铝含量为581mg/kg,已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小于等于100mg/kg)。

  在中国之声记者问及何某,食品添加剂是否为吴某某本人购买时,何某表示自己不知情,既不知道知道买了什么,也不知道加了什么。 

  “毒油条”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 

  但是,2018年10月8号,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吴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利川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于同日立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24号至2018年4月23号,被告人何某雇请被告人吴某某在其经营的早餐店制作油条,何某负责销售。期间共销售油条约1500根,获利2250元。经专家认定,何某、吴某某加工出售的油条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专家批判:餐饮业缺乏计量工具无知无畏 

  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朱毅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表示,餐饮业对铝超标蓄积毒性存在无知无畏的现象,铝具有低毒性,不至于造成人体急性中毒,但如果长期持续摄入超标食品,对钙离子稳态、其他活性元素具有一定影响,并对肝肾、骨、神经有一定毒性。 

  朱毅缺乏剂量工具,就是凭感觉添加的,抖一抖就加进去,铝是蓄积性的,在体内不容易被排出去,其实现在已经有无铝膨松剂,但是它的成本要比有铝的高三四倍。

  针对检察院所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何某、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拘役、罚款、没收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吴某某的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销售油条所获款项2250元属于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何某、吴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两名被告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依法追缴被告人何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250元,上缴国库。禁止两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被告人何某:反正这个事怎么说呢,感觉有点委屈,事情也不大,几千块钱,过去就过去了,也不想再提起了。

  律师:量刑适当,不存在过轻 

  虽然被告人表示有些委屈,但网友对此却有疑问:涉及食品安全,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缓刑是否太轻?为何不以处罚相较更重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来认定?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三平从行为方式和构成标准两个方面进行了解释这两个罪,一个是行为方式不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这个食品罪,表现在实施生产销售的时候,销售、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已经公布的卫生标准。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客观上表现在实施生产销售的食品当中,它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是明知道掺入了有毒有害得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他还去销售。生产这个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这个罪,它的这个恶意程度要稍微要轻一些。

  除此之外,在构成的标准方面,赵三平认为这两个罪名不一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的食品罪,这个食品必须要达到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具有这种危险性才构成犯罪。 

  赵三平:但是生产这个有毒有害食品,那只要是你生产,就构成犯罪既遂,也就是我们讲的行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罪,因为没有实际发生危害后果的,那么这个案件还可以给予缓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这个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他的这个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可以适用这个缓刑。

  缓刑之后的监督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赵三平在这些涉及到食品安全犯罪的被适用了缓刑的这些人员,在我们的缓刑考验的这种监督这一方面,可能还需要加强。要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但是怎么样能把这一条禁令能把这个禁止令的落到实处,我们去做这个缓刑考验的监督机关,包括社区矫正的相关的人员,是不是要对这一块,进行更加有力监督,免得判决里头内容变成这个一纸空文,以及我们的食品安全也得不到有效的这个保障,免得出现这种后果。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