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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票后付款将被定罪”系误读

2018年10月10日 09:59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蔡岩红

  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增值税专票新规:先开发票后付款将被定罪量刑!”近日,这条被一些微信、微博等网络自媒体盛传的消息,引起舆论误解并跟风传播,给一些企业造成疑虑及恐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态指出,这一说法系误读。

  据记者了解,此说法的起因是,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微信等自媒体便陆续开始流传“先开发票后收款是虚开发票”等消息,特别是微信公众号“择才招聘”转发误读文章《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增值税专票新规:先开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后,引发微信群、朋友圈、其他公众号大量转载。

  而实际上,“通知只是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进行了调整,并没有改变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认定方式”。刘剑文告诉记者,由于实务中,诸多企业为保证货物交易的顺利或规避价格风险,经常会使用“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方式,而在“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中,收款方的利益经常得不到有效保障,容易引发纠纷。通知发布后,社会上便出现了一种观点,认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进行调整旨在规范“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行为,这显然是错误的。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