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借款600万元两年需还款近千万元 一名女创业者的套路贷遭遇

2018年09月11日 08:06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陈磊

  江媛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本来只是临时借款用于资金周转,两年间竟然陷入了债务高达近千万元的境地。

  这一切,都源于她认识了一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候某,然后掉进了“套路贷”的坑里。

  创业者急需用钱掉进坑里

  江媛2012年7月毕业于北京一所大学,毕业后没有像同学那样找一份工作,而是决定自己创业,做点生意。

  作为一名创业者,对于资金的需求最为迫切,所以,江媛办理了几张信用卡用于向银行借贷。

  然而,创业就意味着太过繁忙。2014年时,她有一张信用卡逾期,从那以后信用受到影响,向银行借贷很困难。

  就在江媛为此苦恼之际,2015年,她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家中介公司的人员候某。“他作为中介帮我在一家银行办到了一笔贷款,我给他几千元中介费”。两人还互加了微信。

  后来,江媛在浏览候某的朋友圈时看到,候某称“与多家银行有合作关系,可为顾客提供银行借贷业务,并有成功事例若干……”

  时间一晃进入2016年,此时的江媛已经结婚成家,生意规模也在逐渐扩大,对于资金的需求越发紧迫。考虑到自己从银行借贷很困难,江媛又动起了心思,准备以自己家的房子作为抵押,找候某并通过他向银行贷款。

  江媛联系上候某,得知他已经进入某资产管理公司担任经理。说明来意后,她被候某邀请到公司商谈。

  2016年3月的一天,江媛和丈夫一起赶到该资产管理公司,候某与公司里一位风控经理陈某接待了他们。

  在商谈期间,江媛向候某咨询怎样才能通过对方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候某和陈某则告诉她,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一定时间,何况因为逾期的事情,江媛不好申请贷款,但公司会努力促成此事。

  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江媛询问贷款进展时,候某说向银行申请贷款太慢,如果她急需用钱的话,可以一边等银行贷款,一边向他们公司借钱,但需要把房子抵押给公司。他们公司的借款利率高于银行,但低于市面上的利率。

  候某再三强调,他们公司比其他借贷公司正规,公司负责人都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还建立了颇具规模的借贷网站。

  江媛事后回忆,候某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她放弃申请银行贷款,转而向他们公司借款,把她拉到“套路贷”的坑里。

  签合同时发现不认识出借人

  江媛急需资金用于周转,考虑到候某以前帮自己申请成功过银行贷款,并且认为资产管理公司很快可以帮着把银行贷款办下来,就同意向公司借款。

  江媛一年以后才知道,这家资产管理公司根本不具备向外发放贷款的资质。

  2016年4月21日,江媛与丈夫一起赶到该资产管理公司与候某见面,候某准备好相关合同文本,他们一起赶到位于北京市西直门附近的方正公证处,在那里签订借款合同并进行公证。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8月,方正公证处因为内部管理不善、出现公证质量问题,被要求停业整顿。

  江媛记得,到达公证处之后,候某熟络地和公证员打招呼,他们被带到公证处一个办公室里,准备签合同和对合同进行公证。她仔细看了看合同,发现借款合同上出借方写的是一个她不认识的人,叫冯某,借款本金80万元,合同期限只有一个月,利息按月计息,月息为2%。

  她质问候某这是怎么回事儿。

  候某解释说,签订这种为期一个月的借款合同是业内“行规”,之所以把月息设定为2%,是因为还要对借款合同做公证,利率太高,公证处不给做公证。

  “合同是冯某跟你签的,他是我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不就是代表我们公司跟你签了合同嘛,一个意思。再说了,公证处只能给你做一个月的公证。等这个公证合同做完以后,我们私底下还会签一些合同,那个写一年,要是你一年还不上,还可以再往后续签的,我们公司是正规的公司,不会骗你们的。公证的合同只是走个形式而已。”候某进一步解释说。

  江媛信以为真签了合同,同时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了该公司。

  她没想到这也是个坑,“当时签合同,我以为是跟公司签的,向公司借款,谁知道后来冯某是以个人名义起诉我,要求我还款”。

  江媛签字之后,再也没有见过这些合同,也没有保留过自己签过的任何一份合同,所有的合同,都被候某以“行规”名义收走了。后来,江媛只能到公证处复印公证处留存的合同。

  当天,江媛收到了公司的借款80万元。

  9份合同累计借款600万元

  80万元对江媛来说还是不能解决创业所需的资金,为了进行资金周转,2016年5月13日,江媛与该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第二份借款合同,借款本金50万元,出借人仍是冯某。为了配合做公证,月息仍为2%。再走一遍流程之后,江媛拿到了50万元。

  2016年8月2日,江媛与该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第三份借款合同,出借人改为了陈某,借款金额为100万元。

  就这样,从2016年4月到2018年2月,在公司主导之下,江媛先后签订了9份合同,借款本金累计达到600万元,原本出借人处应由公司盖章的地方,经过候某一番说辞,最后全部签上了公司员工个人的名字,其中两次的出借人是冯某,其他7次的出借人是陈某。与此同时,候某答应帮忙申请银行贷款一事,一直没有下文。

  江媛直到此时才发现,该资产管理公司主导了自己一系列的借款行为,每笔合同商定借款后,签署的合同全被公司收走保存,在被起诉之前,她到底借了多少钱,还了多少钱,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数字。

  在她的印象里,反正每个月该资产管理公司贷后部的微信号会定时发信息给她,告诉她当月该还多少利息,候某也会按月发消息催促她支付利息。

  江媛还发现,她需要支付的利息,既不是付给该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付给借款合同上标注的出借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或者公司风控经理陈某,而是业务经理候某的个人银行账户。

  对此,该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都告诉她,候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就是接受利息的账户,尽管放心。

  今年3月,江媛故意将两笔利息付给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但很快收到公司的通知,说不能再把利息支付给冯某了,“监管比较严”。再后来,公司告诉她,冯某的“银行账户不能再继续使用了”。

  名下有账户自己不知道

  今年年初,感觉不对劲儿的江媛不再向该资产公司借款,并要求尽快跟公司对账,拿出合同核对每一笔借款,甚至考虑到卖掉房屋把借款还上。她经过统计,发现自己已经向对方还款320万元。

  但公司有关人员对她说:“你这属于提前还款,要交违约金,我们之间合同本金是600万元,你违约金就得给6万元。”同时,江媛的还款额仍是600万元。

  江媛认为已经还款的320万元应该从中扣除。但公司认为,320万元是江媛还的利息和相关费用,并不是本金。

  随后,候某开始催促江媛还钱并要求用她名下的房产抵债。候某还说,卖房子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要想及时还钱,可以把她的“单子”转给其他金融公司。

  候某已经给江媛找好了“下家”,只要交一个手续费,办理“转单”后,就不用向资产管理公司还款,而是向金融公司还款。

  江媛觉得这样过于蹊跷,坚决地拒绝了资产管理公司“转单”的要求。

  更为蹊跷的事情还在后面。

  江媛曾经登录与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联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发现,自己抵押给资产管理公司的那套房屋,显示在候某的名下,候某凭借这套房屋发起过借款请求并获得了几十万元的借款。

  江媛还发现,丈夫梁迎杰的名下多出一个虚拟电子银行账户。根据丈夫的手机收到的信息,该账户收到过一笔来自上述互联网资金平台的借款,接着,该账户将这笔借款转给一家关联公司一位叫马某的员工,马某再转给资产管理公司风控经理陈某,最后,陈某以自己名义与江媛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将这笔款项又借给了江媛。

  江媛说,当她发现这笔钱转了一圈借给自己时“都惊呆了”。

  江媛立即致电虚拟电子账户的银行的客服人员,想要调取账户更多的流水记录,结果,客服人员告诉她:“该银行卡为虚拟电子卡,没办法调取流水,去柜台也不能调取。但可以从某某网客服那里进行调取。”

  江媛再次致电某某网客服人员,客服人员说,网站上虽然有梁迎杰这个户名,但无法提供记录查询。

  江媛虽然确信网站上这个梁迎杰一定是自己的丈夫,却查不到任何信息记录。

  现行刑法规定足够整治套路贷

  专家建议根据套路贷流程特点在各环节的关键处对症下药

  最近一段时间,有关“套路贷”的案件消息时常见诸报端。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黄晓亮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套路贷”虽然在近两年里被频繁提起,但实际上并非新兴事物,最初起源于“民间借贷”的高利贷,随着近年来新型技术的辅助和团伙运作,逐渐演变成为隐蔽性极大的“套路贷”群发案件,成为一类违法犯罪行为的统称。

  为了打击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法”“胁迫逼债”“虚假诉讼”等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套路贷”犯罪,2017年10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

  今年以来,浙江、安徽等地相继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依法惩治“套路贷”犯罪活动。

  在国家层面,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对外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应结合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黄晓亮调研认为,在前述“套路贷”演化过程中,发展出有别于高利贷、民间借贷的特点,如典型“套路贷”的“虚钱实契”。一般是出借人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以小额贷款公司、中介服务公司的名义招揽生意,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与借款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合同,如单方面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签订严格且短暂的借款周期和“逾期还款”条约;要求办理“委托卖房公证”等。

  黄晓亮发现,走投无路的受害者卖房、卖身还债的不在少数,更有甚者最后弄得家破人亡,如北京一家三口因“套路贷”在湖南自杀身亡事件。“在危害上严重超过以往民间借贷的程度,已经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对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威胁”。

  2017年9月,上海市相关法院集中宣判了4起涉“套路贷”案件,17名被告人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3个罪名,其中有3名被告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们该如何整治“套路贷”呢?

  黄晓亮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可以根据“套路贷”流程特点,于各个环节的关键处“对症下药”。例如,公、检、法机关在侦办、审理相关案件时,不能被民商事纠纷的外观所迷惑,而是需要加强证据的审查力度,在立足于事实的基础上,适用刑法,加大对“套路贷”的刑事打击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今年6月底,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金融纠纷与金融犯罪的法律适用——‘套路贷’的违法与犯罪认定”研讨会。

  在研讨会上,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认为,针对“套路贷”问题没有必要创立新的罪名,用现有刑法上的罪名完全可以解决相关问题,目前的问题是现有罪名能否落到实处来追究。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何萍说,“套路贷”这一名称对犯罪的定性没有起到明确的指导作用,对其犯罪认定应从构成要件角度出发。例如,关于“套路贷”中诈骗罪的认定,多数情况下,被害人交付财物并非基于被骗,而是受到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软暴力,因此应当区分核心欺诈行为与辅助性欺诈行为。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