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1月19日,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公布,美国司法部长杰夫·塞申斯批准了对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在美被绑架致死案的犯罪嫌疑人克里斯滕森寻求死刑判决。这起案件虽然发生在美国,但受害者是中国公民,因此国人格外关注。尽管案件审理取得重大进展,但是章莹颖至今仍下落不明。
我们印象中的那个美国难道是假的?这个案子,让我们深入了解美国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环境,也让我们对美国有了重新认识。
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司法的宗旨和原则截然不同:是追求程序的正确,还是查明事实真相;是追求受害者的权利保护,还是保护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公平正义,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一杆秤”。尽管此案还有漫长的法律程序要走,但人们希望正义终将得到伸张。
程序的公正,对受害人的公正,哪个更重要?
10年前,美国华纳兄弟公司拍摄了一部名为《魔鬼代言人》的影片,影射美国社会现实,透视人性。好莱坞著名影星基努·里维斯在片中饰演一名年轻有为的律师,其中一段描写他禁不住金钱的诱惑,在明知被告有罪后仍为其辩护,甚至不惜隐瞒证据,为了追求利益而打赢官司的剧情曾引发了热烈讨论。
导演通过影片对美国一贯奉行的司法辩护制度提出了质疑。美国律师,尤其辩护成功率高的大律师,一向是有钱人的工具。面对金钱和虚荣的诱惑,有多少律师能够主持正义?
尽管影片最后把现实转换为带有宗教色彩的魔幻世界,观众还是能得出结论,并把矛头指向利用美国司法制度的丑恶人物,甚至是美国司法制度本身。这是一个人人都存疑,但人人都无法摆脱和战胜的制度。这种司法制度似乎很公平,但也为罪犯提供了脱身的可能。
美国律师协会会员、华裔知名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泰和泰华盛顿律师事务所主任程绍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章莹颖案为例,即使嫌犯克里斯滕森向自己的辩护律师坦白自己谋杀了章莹颖、也知道被害人遗体的位置,但是依照美国各律师协会的章程,律师对客户提供的犯罪行为信息有保密的义务,因此嫌犯的辩护律师不会将事件的真相告诉公诉方,更不会公之于众。
此外,在嫌犯接受公诉方任何一次问询时,其律师必须到场,还会帮助嫌犯进行类似反侦察的工作,比如提醒嫌犯拒不承认所有指控等,这使得通过讯问获得案情重要突破的可能性变得非常小。另外,美国法律还规定,即便嫌犯的配偶知悉其罪行及犯罪细节,但配偶对嫌犯的犯罪行为同样有保密的义务,嫌犯可以申请禁止其配偶出庭作证,这是美国法律必须保障的嫌犯享有的权利。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米兰达警告——这句耳熟能详的美国电影经典台词就起源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迫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也就是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
到底是程序的公正重要,还是对受害人的公正重要?在正义和真相面前,美国的司法制度和法律条文对案件走向产生的影响难免让人产生困惑。程绍铭认为,中国司法制度相对优越的是,对重大的刑事犯罪,从调查取证上可以调动一些行政上的资源,从而增加破案的可能性。“这就是中美法系的显著区别之一,中国法系保护的是受害人的利益,而英美法系保护的是被告人的利益。”
“有钱能使鬼推磨”成为诉讼界的默契
“美国的司法系统在建国初确立时,目的就是服务于有钱的白人,尽管在后来的200多年进行了各种完善,但在这个司法体系中,你拥有的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越多,你就会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程绍铭举例称,在美国,低收入人群想请好律师打赢官司几乎是不可能的,在无力承担律师费的情况下,只能聘请州政府资助的公共辩护律师。但是,美国各州政府预算不断削减,诉讼案件却有增无减,公共辩护律师平均每年每人要处理数千件诉讼案件,直接导致对每个案件分配的精力大大减少,胜诉的可能性相对变小。而且这种免费公共辩护律师,绝大多数都是刚毕业缺乏经验的新人或是即将退休的老年人,使这种免费法律服务的质量大打折扣。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有两套平行的法律系统,一套是州的法律,一套是联邦的法律。和中国的法律体系最大的差异是,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在美国会出现一名罪犯在联邦法院被判刑后,到州法院会再次被判刑。
程绍铭回忆起自己在求学时和美国同学在刑法课堂上的争论,指出“美国的司法理念是,要在法律程序上没有瑕疵。因此,在美国一个刑事案件成立的要求是很高的,要没有任何的疑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会有很多冤案错案,原因包括指认错误等。某种程度上说,美国的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程序上,结果的公正并无可靠保障,司法制度也会被滥用。
“一个穷人可能因为偷了几瓶可乐就身陷囹圄,而另一些涉案金额大、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案件,嫌犯反而能通过聘请律师、利用法律漏洞逃脱法律制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我们所说的白领犯罪。”程绍铭介绍说,近期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前弗吉尼亚州州长麦克唐纳受贿案,其被指控接受了一名商人提供的16.5万多美元的礼品、免费度假和贷款等好处,并帮助这名商人推广他的营养品以作回报。2014年麦克唐纳被联邦法院判定犯有多项受贿罪,但因为其所聘律师不断走司法程序,利用各种法律漏洞,通过两年多时间,前后花费超过260万美元,于2016年推翻了美国最高法院对他的受贿裁决。
在美国,“有钱能使鬼推磨”在诉讼界是大家心知肚明的默契。曾为美国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辩护的美国知名律师德肖维茨在《金钱可以买到无罪判决吗》一文中也承认“没有富人被判处死刑,这确实是真的,死刑基本上是为穷人准备的”。这背后正是靠一群律师费高昂的“梦幻律师团队”来掌控案件的发展方向。而且这些律师从来不嫌事大,因为事情越大律师从中赚取的佣金越多。当时跟踪此案和其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的分析人士对媒体表示,这一裁决的判例可能增加此类案件今后的办案难度。也就是说,遇到类似的案件,就有人能够依照此判例“光明正大”地逃脱应有的法律制裁,再次让美国社会及其法律的公正性蒙羞。
如何看待美国法律体系下的办案效率?
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成立于1908年,是美国司法部的主要执法及调查单位,也是美国联邦政府最大的反间谍机构。FBI现有的司法调查权已经超过200种联邦罪行。关于FBI的办案范围,其官网上的表述包括恐怖主义行动、间谍活动、网络犯罪、公共腐败、公民权利、集团犯罪、白领犯罪、暴力犯罪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据程绍铭介绍,章莹颖失踪案不只是简单的绑架案,而是被FBI列为其九大办案范围中“暴力犯罪”一项。FBI的介入,也足以证明案件性质的严重性。此间FBI唯一的职责就是采集证据,然后提交给联邦法院的检察官,由联邦检察官提起诉讼。
程绍铭认为,FBI掌握的社会资源非常丰富,作为律师他并不担心FBI的执行力和办案效率。在FBI官网上,也列举了一系列由其侦破的著名案件,如“9·11”事件、洛克比空难、水门事件、黑色大丽花案、琼斯镇案、东京玫瑰案以及林德伯格绑架案等。类似章莹颖失踪案的案情在美国并不少见,人口失踪问题已经成为美国社会的一个不安定因素。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下属全美犯罪信息中心最新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美国共有88040人在失踪立案调查后案情没有任何进展。2016年当年,美国共有647435人被登记为在案的失踪人口,同比增加了约2%。
不过,在此案中,FBI的办案效率还是引发了舆论的高度关注,认为其收集证据的时间过长,或导致错过了营救章莹颖的最佳时机。章莹颖失踪案家属援助律师王志东称,英美法系遵循“无罪推定”,强调举证的重要性。“公诉方必定希望收集到的证据更有利于制裁嫌犯,如果急于起诉,而没有收集到完整的证据链,或者没能遵守美国的刑事诉讼法,那么在审理过程中,很多证据会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而不被法官采纳。”
程绍铭说,辛普森杀妻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洛杉矶市警方当时在侦破案件、搜集罪证、遵循正当程序等方面漏洞百出,且控方急于结案,没能采集到足够重要的事实证据,造成终审时证据不足,最终成为辛普森被无罪释放的重要原因。
然而关于辛普森杀妻案,美国民众至今仍有巨大疑惑和对立。当年在刑事审判中无罪释放后,辛普森在民事审判中被判有罪,需要向受害者家属支付3300万美元赔偿金。
20年后,辛普森的辩护律师罗伯特·夏皮罗在接受美国全国广播公司访谈时表示,围绕辛普森有两场审判,一场是法律上的审判,一场是道德上的审判。在道德审判方面,他从未向任何人讨论过这个话题。在法律审判方面,“我们不希望无辜的人被定罪。为此我们付出的代价是:有时候有罪的人能够而且确实逃脱了法律制裁。”
德肖维茨在接受美国公共电视台采访时坦承,辛普森能被无罪释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他拥有庞大的资源,而检察官和警察的能力在辩护律师团面前不堪一击。“金钱能给你买来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公正的机会。如果贫穷,你肯定得不到公正。”
“言论自由”背后的商业驱动(观点)
吴乐珺
据美国媒体报道,涉嫌绑架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嫌疑犯克里斯滕森痴迷变态文化,被警方证实经常登录一个讨论极端行为的论坛,直到2017年6月30日被逮捕前,都还是某交友网站的活跃用户。在美国,网上暴力、色情、迷信和邪教信息等不良内容已经造成了严重危害,由此引发的各种暴力和犯罪事件也层出不穷。
事实上,如何管理这些不良内容网站已成为美国社会的一大难题。印第安纳波利斯大学信息科学系教授苏珊·赫林曾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在网络上定义什么是可以接受的行为似乎不容易,自由发表的观点可以被用来证明骚扰,也可能使人们容忍诸如垃圾邮件、仇恨言论等行为。
目前,美国防范暴力、色情等网络不良文化的措施,主要是针对保护青少年。在立法层面,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多部相关法律,例如《儿童互联网保护法》《儿童在线保护法》和《儿童网络隐私规则》等,严禁青少年在网上接触只有成人才能接触的内容。在管理层面,美国政府可以进行严厉的网络审查,对互联网上相关信息发布和浏览进行限制。例如,美国《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把在网上向未满18岁的青少年传播色情内容视为犯罪。不少从事保护青少年免受网络负面内容影响的非政府机构,一旦发现有关网络儿童色情、儿童暴力等内容,就会向美国联邦调查局、全国失踪和受虐儿童中心等政府机构举报。
但是,同样的内容,针对成年人的网络行为却难有作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在美国,任何法律价值不能高于或有损言论自由的根基地位。
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强力保护延伸到了互联网上。美国政府曾尝试出台法律来管制网络不良内容的传播,但除了针对保护青少年的以外,其他几乎没有成功。1996年通过的《通信正当行为法案》中有一项条款规定,任何人若利用互联网向18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不雅或淫秽内容,将受到刑事处罚。但该条款遭到抗议,被认为会限制成年人的网络自由。民间组织“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将时任司法部长雷诺告上法庭,声称法案侵犯了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1997年,美国最高法院做出裁决,法案有关禁止“不雅”内容的条款定义宽泛,侵犯了言论自由。传统媒体所享受的言论自由保护,同样适用于互联网上的言论表达。
慈善组织“暴力受害者”曾发布了一份有关网络犯罪的研究报告,指出目前还难以寻求有效的法律手段来制裁网络犯罪,法律需要在滥用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和言论自由之间取得平衡。
因此,政府部门不能审查互联网进行限制和禁止,不能通过互联网运营提供商(ISP)直接屏蔽网络内容或过滤网络信息。需要说明的是,美国政府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有着不同限制和要求,前者一般提供技术类的支持和服务,如连线、接入等物理基础设施服务等,后者则指新闻信息内容的供应商,如脸谱、谷歌都属于这一类。根据《通信正当行为法案》第230条规定,ISP无需为第三方使用者的言行负法律责任。
而对部分ICP而言,可能会实施自我审查并出台使用规定,对发布不良内容的用户进行封禁。例如,一些社交媒体网站对仇恨言论的限制程度,可能比美国法律要求的更严格,网站也可能会限制骚扰、辱骂的言论。但是,社交媒体对仇恨言论和骚扰的管制依然存在争议。
去年,美国国会投票同意撤销奥巴马政府时期联邦通信委员会颁布的网络用户隐私权保护法案,允许ISP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买卖用户的个人数据信息,比如定位、财务、健康信息,以及社会安全号码、网页浏览历史、应用程序使用历史等。国会的这一举动引发了巨大质疑。实际上,ISP不仅能够获得用户的浏览记录,还能够在用户加密的情况下获取数据信息,包括聊天对象和浏览网站,甚至是邮件内容。众议院少数党领袖佩洛西对此呼吁,美国公民的隐私不应该被当作商品出售,美国人民也不会同意出售自己的个人信息。
当然,有专家指出,网络不良文化蔓延,不仅仅是网络管理问题,所谓维护“言论自由”的背后,也有着巨大的商业利益驱动。美国是当今世界网络产业最发达的国家,掌握着全球最先进的网络技术,全球主要互联网科技公司大都来自美国,这对于维护其在网络空间的“霸权地位”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在法律层面通过《通信正当行为法案》等所谓保护言论自由的法案,实际是限制或帮助免除中间服务商的责任,减少法律风险带来的发展桎梏,从而保护美国互联网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