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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卖假名牌被罚却拒不履行 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2017年12月18日 14:37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人民网北京12月18日电 (陈羽)微信平台上销售假冒名牌商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为进行了处罚,卖家却拒不履行罚款。市监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自2014年1月起,小丽以二百元至几千元不等的价格先后购进标注为“PRADA”“HERMES”“LOEWE”等品牌的包和围巾等商品,并放置在自己开的小服装店内和微信朋友圈,加价对外销售。这些品牌的商品很受欢迎,小丽通过这样的方式生意做得红红火火。

  2014年8月12日,辖区派出所民警在她的店内查获了“PRADA”“HERMES”“LOEWE”等品牌的衣服、鞋包、饰品等商品共计104件。其中29件商品,经前述注册商标的权利人鉴定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因小丽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遂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辖区内的市监局。

  市监局经立案调查查实,自2014年1月起,小丽在明知购进的标注为“PRADA”“HERMES”“LOEWE”等品牌的商品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况下,仍贴上标价对外销售。至案发,小丽通过微信推销和店内展示销售的方式,已销售了10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贴有标签标价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待售商品15件。最终,市监局对其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及罚款十万元的处罚决定。

  被处罚后小丽却置之不理,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期限届满后,市监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青浦法院收到市监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市监局的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应予执行,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