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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麟系”诈骗案四被告人一审宣判

2017年11月04日 08: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包头11月3日电 (乌娅娜)3日,内蒙古自治区“兴麟系”诈骗案在包头中院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内蒙古德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中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至案发未退还购房客户资金共计38176200元(人民币,下同);内蒙古德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退还购房客户资金共计43966111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周某、安某分别作为兴麟公司、德邦公司的总经理,在总部的指挥、控制下,对公司的运行起组织、领导、决策作用,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兴麟公司的财务经理,其明知公司的财务情况以及钱款使用情况,仍然按照兴麟公司的指示工作,系兴麟公司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徐某某还按照领导指示参与销毁应当保存的电子版财务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告人刘某作为兴麟公司的常务副总,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综上,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包头中院认定被告单位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80万元;被告单位内蒙古德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30万元;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五至十万元罚金。

  四名被告人当庭均表示上诉。

(责任编辑:梁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