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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正式推出并购重组“小额快审”机制 明确适用情形与要求

2018年10月09日 07:41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徐昭)证监会8日发布消息称,证监会近日正式推出“小额快速”并购重组审核机制。

  近年来,证监会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通过大幅取消和简化行政许可,90%以上的并购重组交易目前已无需证监会审核,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随着证券市场并购重组交易日趋活跃,交易金额小、发股数量少的小额并购交易不断涌现。为适应经济发展新阶段特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并购重组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证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针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小额交易,推出“小额快速”并购重组审核机制,直接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简化行政许可,压缩审核时间。

  证监会表示,在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的同时,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对财务顾问、资产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的问责,充分发挥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作用,强化市场激励约束机制,加大稽查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强调,下一步将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监管效能,深化监管改革,持续研究优化并购重组流程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同日早些时候,证监会发布关于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适用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明确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的适用情形与要求。

  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适用“小额快速”审核,证监会受理后直接交并购重组委审议:一是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5亿元;二是最近12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10亿元。

  证监会解释称,“累计交易金额”是指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累计发行的股份”是指用于购买资产而发行的股份。未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无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证监会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小额快速”审核:一是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或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二是按照“分道制”分类结果属于审慎审核类别的。

  证监会表示,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表示,证监会对符合规范的并购重组“小额快速”项目,界定了适用条件,提高了审核便捷度,并强调了独立财务顾问需发表相关意见,条理解释更加明确。同时,监管部门对并购重组过程中的项目大小进行区分执行,一方面延用了审慎原则 ,另一方面能有效合理提升审批流程效率。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