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采购思考 商业巨头需防消化不良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药品集中采购思考 商业巨头需防消化不良

2009年03月05日 11:16   来源:医药经济报   方凌


    思考七:齐抓共管中的部门协调与购买者的缺位

    各部门齐抓共管,这是我国行政管理的惯例。虽然《意见》明确了各部门的具体责任,较320号文件要求更为具体,即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中标(入围)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中标(入围)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药监部门负责药品企业的资质认定,并对中标(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但各部门工作的协调问题依然值得关注。

    此外,按照集中采购通行的规则,到底谁付费?谁委托?不难看出,从医疗机构购买服务的患者的利益代表——医保部门在新规中缺位,因此,依然存在医保费用划拨、支付、使用中的各种问题。笔者认为,海南药品招标新模式将医保列入采购系统,也是一种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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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行业注入更健康的生命力


    集中采购在我国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变革,由于其规则、流程、标准、评价方法都由各省制定,至今没有统一的操作标准,现有的集中采购亦存在很多弊端。如标的不清、招标过程不透明、中标产品不使用等,业界寄望于新医改背景下出台的《意见》能快速形成合理化、规范化的集中采购制度,为医药行业注入更健康的生命力。

    商业集约化提速

    如果说,商业必须取得定点配送资格是中小商业将面临的危机,那么,最新出台的“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这一新规定,将成为中小商业的致命伤。由此笔者大胆预测:几年之后,中国商业企业的数量将会以升降机的速度直线下降,为商业的集约化发展全线提速。

    《意见》规定:“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如被委托企业无法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时,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委托其他企业配送。”这一规定将使“二配”成为历史,中小商业的生存空间再度面临残酷挤压,尤其是那些不具有被收购价值的中小商业,会很快淡出行业舞台。然而,这样的举措也将使中国医药商业集中度逐步与世界先进国家接轨,相对减少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进而降低药价,净化药品流通环境。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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