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采购思考 商业巨头需防消化不良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药品集中采购思考 商业巨头需防消化不良

2009年03月05日 11:16   来源:医药经济报   方凌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使其在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整顿购销秩序、治理商业贿赂、纠正不正之风、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卫生部不久前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一时间成为业界焦点。

    思考一:政府为主导,省级为单位成硬性要求

    2006年以来,国家相关部委已多次要求全面实施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但由于权力的下放和没有硬性规定,很多省份在政策的过渡期依然采用区域招标为主的方式,或按各自的理解进行招标探讨,招标模式多样,让人眼花缭乱。相信新规将彻底改变当前模式繁多的招标现状。

    新规中,政府组建非营利性交易平台,实行免费交易,对于药企无疑是个利好。非营利交易平台更能充分体现交易的公正性,传统交易平台将退出历史舞台。

    思考二:基本药物和基本药物以外药品将分别招标

    较之前出台的文件来看,《意见》的变化在于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采购方式,要求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即定点生产、统一招标、统一配送、微利定价和强制使用。可以看出,省级集中采购将分为两个体系:基本药物的招标和基本药物以外品种的招标。对于后者,《意见》明确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采购(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对经过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药品,可采取直接挂网采购的办法。

    需要关注的是:除了基本药物,还有哪些产品属于“价格已基本稳定”、“常用药、廉价药”的范畴。在目前没有统一衡量标准的前提下,各级政府拥有再次制规的权力,有品种可能被列入的企业将增强市场价格的稳定性。

    思考三:质量层次划分、评价标准和方法回归理性

    新规将有效解决当前各地招标中“惟价是取、低价中标”的现状,制止价格取向的泛滥,重新回归质量优先的本位。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如何制定新的综合评价方法,亦值得关注。笔者推断,现行的专利药、原研药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GMP质量层次的划分将更细致;产品的质量标准和科技含量、企业规模、不良业绩记录等将成为新的考评标准,国家药品价格数据库和价格评价体系建设也有望推进。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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