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对网民留言迅速作出回应

2024-02-24 07:09 来源:法治日报

  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更新升级完善实名认证服务

  市场监管总局对网民留言迅速作出回应

  □ 记者 万静

  经营主体实名认证,是规范经营主体登记管理秩序、防范和查处冒名登记违法行为、加快构建诚信守法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保障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近日,有网民在中国政府网留言称,有外企、民企反映,企业高管信息变更手续复杂,有的省份要求外籍、高龄股东赴使领馆开具股东相关身份信息证明,别的省份却无此规定;还有的要求董事、高管下载多个App重复实名认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收到中国政府网转来的网民留言后,迅速作出回应,表示正在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更新升级完善实名认证服务,同时将进一步规范各地实名认证业务。

  升级完善实名认证

  市场监管总局在回复中提到,为防范假冒他人名义登记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公司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更新升级完善实名认证服务,提升在线实名认证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规范各地实名认证业务,明确办理各类业务时需要进行实名认证的人员范围,为申请人提供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的服务。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为进一步落实《条例》规定,有针对性地防范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破解被假冒登记难题,今年1月初,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针对实践中假冒国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资企业违法行为隐蔽性强、蔓延快、社会影响大等特点,聚焦事先预防、全程控制、违法行为查处、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提出了加强身份核验、强化部门协作、实行信息比对核验、完善撤销程序、对已立案查处的企业不予登记、严惩不法中介违法行为等制度措施。

  新登记系统已启用

  伴随着防范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的出台,实践操作的市场监管手段也在同步提高升级。今年1月1日起市场监管总局新版登记注册身份验证系统正式启用。

  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主体登记实名认证工作的通知》中,对于如何做好经营主体登记实名认证工作,提出了多项细致而翔实的操作措施。具体包括:

  升级总局实名认证服务。优化实名认证手段,总局“登记注册实名认证”应用程序将更新升级,增加认证人像查询和业务流程确认等功能,同时新增小程序服务方式。使用总局实名认证服务的地方,要配合做好本地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完善认证记录存储等功能,进一步提升实名认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完善实名认证档案管理。将身份认证结果信息作为身份证明关联材料纳入经营主体登记申请文书管理,存入经营主体登记档案。使用总局实名认证服务的,要即时查询并接收服务接口反馈的自然人身份验证人像信息;使用本地或其他实名认证服务的,要协调相关单位获取身份认证人像信息。

  强化实名认证审查要求。坚持“一事一人一认证”的原则。各地登记机关要对全程电子化登记的实名认证环节进行调整,对于每一笔登记、备案业务,应当对需要办理实名认证的每名人员进行单次独立核验,实名核验结果的有效性仅适用于当次该笔业务,不得为长期有效,不得适用于其他业务。在“一事一人一认证”的基础上,对单笔登记业务,各地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设置一定时长的业务办理有效期或增加补签补验等功能。

  强化实名认证同登记业务的关联。在实名认证软件或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中增加实名认证人员对登记备案业务的确认环节,通过显示实名认证人像信息、当前办理业务摘要信息等,结合内容勾选、手写或文字输入、动态影像记录等方式,建立相关人员实名认证结果和其所办理登记业务之间的关联关系,并同步提示冒用他人身份登记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信息。

  明确身份认证核验要求。实名认证应当比对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面部生物特征等要素的一致性,支持各地登记机关根据地方政府数字政府建设统一要求,探索增加结合实名手机号、用户注册账户等要素的比对,进一步提升认证可靠性。

  加强对非自然人的身份认证。对于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各类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等非自然人经营主体作为股东、出资人的,在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各地登记机关要依法加强身份核验。优先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增加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自然人的实名核验。

  加强信息监测管理。各地登记机关要加强对登记信息的日常监测,重点对短时间内一人多次认证等情况进行监测记录。对于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依法不予登记。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责任人、中介服务人员等,依法限制其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业务。

  优化服务提高效率

  优化升级实名认证服务是项大工程,市场监管总局早早开始布局。

  据悉,目前天津、河北、河南等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已于2023年10月15日前升级本地信息化系统,完成了实名认证服务切换。今年1月1日后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切换到新版实名认证服务,之后实名认证人像结果查询由各地登记机关自行开展。

  为此,市场监管总局要求上述试点以外地区登记机关结合实际需求尽快完成系统改造,持续做好风险提示和政策宣传工作。

  此外,总局还鼓励各地登记机关在做好实名验证工作的基础上,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加安全、规范、便利的登记注册业务办理方式。对于银行业、保险业等分支机构较多的经营主体,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探索出台相关措施,采用实名认证和授权委托相结合的方式优化分支机构登记业务流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分析指出,目前我国面临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成本高但执法力量不足的困境。面对上亿户市场主体开展无差别的监督管理必定要耗费大量的行政资源,但如若不监管,就容易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有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因此,如何设计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管制度,对市场主体开展有差别的监管,以市场机制增强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自我约束意识,减轻行政监管的负担,是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认为,市场是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最有效监督者,但是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发挥监督作用的最大障碍。登记事项是市场主体有义务向市场提供的最基本信息,而市场监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旨在用行政监管手段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帮助市场充分发挥对市场主体的监督作用。法律规定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是以保护、服务和促进市场主体利益为目的进行的管理活动,而市场主体登记的行政确认是市场主体享有这类保护、服务和促进的前提。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这样才有利于登记机关提高登记效率。(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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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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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对网民留言迅速作出回应

2024年02月24日 07:09   来源:法治日报   

  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更新升级完善实名认证服务

  市场监管总局对网民留言迅速作出回应

  □ 记者 万静

  经营主体实名认证,是规范经营主体登记管理秩序、防范和查处冒名登记违法行为、加快构建诚信守法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保障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近日,有网民在中国政府网留言称,有外企、民企反映,企业高管信息变更手续复杂,有的省份要求外籍、高龄股东赴使领馆开具股东相关身份信息证明,别的省份却无此规定;还有的要求董事、高管下载多个App重复实名认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收到中国政府网转来的网民留言后,迅速作出回应,表示正在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更新升级完善实名认证服务,同时将进一步规范各地实名认证业务。

  升级完善实名认证

  市场监管总局在回复中提到,为防范假冒他人名义登记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公司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更新升级完善实名认证服务,提升在线实名认证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规范各地实名认证业务,明确办理各类业务时需要进行实名认证的人员范围,为申请人提供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的服务。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为进一步落实《条例》规定,有针对性地防范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破解被假冒登记难题,今年1月初,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针对实践中假冒国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资企业违法行为隐蔽性强、蔓延快、社会影响大等特点,聚焦事先预防、全程控制、违法行为查处、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提出了加强身份核验、强化部门协作、实行信息比对核验、完善撤销程序、对已立案查处的企业不予登记、严惩不法中介违法行为等制度措施。

  新登记系统已启用

  伴随着防范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的出台,实践操作的市场监管手段也在同步提高升级。今年1月1日起市场监管总局新版登记注册身份验证系统正式启用。

  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主体登记实名认证工作的通知》中,对于如何做好经营主体登记实名认证工作,提出了多项细致而翔实的操作措施。具体包括:

  升级总局实名认证服务。优化实名认证手段,总局“登记注册实名认证”应用程序将更新升级,增加认证人像查询和业务流程确认等功能,同时新增小程序服务方式。使用总局实名认证服务的地方,要配合做好本地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完善认证记录存储等功能,进一步提升实名认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完善实名认证档案管理。将身份认证结果信息作为身份证明关联材料纳入经营主体登记申请文书管理,存入经营主体登记档案。使用总局实名认证服务的,要即时查询并接收服务接口反馈的自然人身份验证人像信息;使用本地或其他实名认证服务的,要协调相关单位获取身份认证人像信息。

  强化实名认证审查要求。坚持“一事一人一认证”的原则。各地登记机关要对全程电子化登记的实名认证环节进行调整,对于每一笔登记、备案业务,应当对需要办理实名认证的每名人员进行单次独立核验,实名核验结果的有效性仅适用于当次该笔业务,不得为长期有效,不得适用于其他业务。在“一事一人一认证”的基础上,对单笔登记业务,各地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设置一定时长的业务办理有效期或增加补签补验等功能。

  强化实名认证同登记业务的关联。在实名认证软件或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中增加实名认证人员对登记备案业务的确认环节,通过显示实名认证人像信息、当前办理业务摘要信息等,结合内容勾选、手写或文字输入、动态影像记录等方式,建立相关人员实名认证结果和其所办理登记业务之间的关联关系,并同步提示冒用他人身份登记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信息。

  明确身份认证核验要求。实名认证应当比对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面部生物特征等要素的一致性,支持各地登记机关根据地方政府数字政府建设统一要求,探索增加结合实名手机号、用户注册账户等要素的比对,进一步提升认证可靠性。

  加强对非自然人的身份认证。对于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各类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等非自然人经营主体作为股东、出资人的,在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各地登记机关要依法加强身份核验。优先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增加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自然人的实名核验。

  加强信息监测管理。各地登记机关要加强对登记信息的日常监测,重点对短时间内一人多次认证等情况进行监测记录。对于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依法不予登记。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责任人、中介服务人员等,依法限制其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业务。

  优化服务提高效率

  优化升级实名认证服务是项大工程,市场监管总局早早开始布局。

  据悉,目前天津、河北、河南等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已于2023年10月15日前升级本地信息化系统,完成了实名认证服务切换。今年1月1日后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切换到新版实名认证服务,之后实名认证人像结果查询由各地登记机关自行开展。

  为此,市场监管总局要求上述试点以外地区登记机关结合实际需求尽快完成系统改造,持续做好风险提示和政策宣传工作。

  此外,总局还鼓励各地登记机关在做好实名验证工作的基础上,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加安全、规范、便利的登记注册业务办理方式。对于银行业、保险业等分支机构较多的经营主体,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探索出台相关措施,采用实名认证和授权委托相结合的方式优化分支机构登记业务流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分析指出,目前我国面临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成本高但执法力量不足的困境。面对上亿户市场主体开展无差别的监督管理必定要耗费大量的行政资源,但如若不监管,就容易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有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因此,如何设计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管制度,对市场主体开展有差别的监管,以市场机制增强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自我约束意识,减轻行政监管的负担,是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认为,市场是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最有效监督者,但是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发挥监督作用的最大障碍。登记事项是市场主体有义务向市场提供的最基本信息,而市场监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旨在用行政监管手段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帮助市场充分发挥对市场主体的监督作用。法律规定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是以保护、服务和促进市场主体利益为目的进行的管理活动,而市场主体登记的行政确认是市场主体享有这类保护、服务和促进的前提。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这样才有利于登记机关提高登记效率。(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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