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9-08 16:17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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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年09月08日 16:17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8日讯(记者 郭文培) 9月8日,国家药监局公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据悉,《规定》是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基础上,根据中药生产特点制定的专门要求,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药生产及其监督管理的补充。

中药注射剂原则上应当使用符合中药材GAP的中药材

中药材GAP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的技术规范,在中药质量源头提升中具有重要作用。《规定》结合近年来中药材GAP监督实施情况,重申中药注射剂原则上应当使用、中药配方颗粒应当优先使用符合中药材GAP的中药材,明确中药企业可以引用符合中药材GAP要求中药材的已有资料开展质量评估,并通过验收管理、差异化监管、豁免检验等具体措施助推中药材GAP实施,引导中药企业将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生产全过程,保证源头质量,减少中药材供应中间环节。

已通过药品再注册但药品再注册周期内未开展商业化规模生产的中成药,持有人应当先完成恢复生产

针对中成药委托生产,《规定》强调,委托生产中成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监局对药品委托和受托生产管理的要求。对已通过药品再注册但药品再注册周期内未开展商业化规模生产的中成药,持有人应当先完成恢复生产,确保质量稳定,保证双方能够更好地履行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恢复生产的相关工作应当由持有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等规定完成。持有人可以自行组织研究验证,也可以参照委托生产程序,组织具有药品生产资质且符合产品生产要求的拟受托生产企业研究验证。

成本高昂且使用频次较少的检验设备相关检验项目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开展

检验是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规定》坚持风险管理,保障产品质量,持续优化中药检验,合理减少重复检验。中药企业通过质量审核和风险评估,可以引用待包装产品的部分检验结果对成品进行质量评价;也可以有条件引用中药材部分项目检验结果进行产品质量评价。同一集团内执行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使用同一批号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等原料及辅料、包装材料的,经质量审核和风险评估后可以共享检验结果。明确成本高昂且使用频次较少的检验设备(如ICP-MS、GC-MS-MS、LC-MS-MS及PCR扩增仪等),相关检验项目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开展,或者与同一集团内执行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共用设备。引用或者共享的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数据来源。为严格中药注射剂检验管理,中药注射剂不能引用或者共享检验结果。委托检验应当严格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检验委托方应当对检验结果负责,检验受托方应当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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